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4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史品高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
字第7938號、第9185號、第10260號、第11064號、第11697號、
第128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史品高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8「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8「主文欄」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甲○○與丙○○為夫妻,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 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因對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 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於民國113年12 月27日核發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000號民事暫時保護令(下稱 本案暫時保護令),命其不得對丙○○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 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亦不得對丙○○為騷 擾之行為,並經甲○○於114年1月7日簽收而而知悉該保護令 內容。嗣高雄少家法院於114年2月17日核發114年度家護字 第00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通常保護令),命甲○○不 得對丙○○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 不法侵害行為;亦不得對丙○○為騷擾、跟蹤、通話及通信之行 為,保護令有效期間2年,並經其於114年2月27日簽收而知 悉該保護令內容。詎甲○○於本案暫時保護令及本案通常保護 令有效期間內,仍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甲○○因不滿丙○○將其與丙○○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住所 (下稱本案住所)之1樓提供予其外甥女昌○○作為辦公室等 事由,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自114年1月11日0時至同日 14時35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接續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訊息 予丙○○,以此方式騷擾丙○○,而違反本案暫時保護令。 ㈡嗣昌○○發現其置於本案住所之財物被甲○○拿取、破壞而報警 處理,丙○○亦前往本案住所查看,甲○○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 犯意,於114年1月11日20時24分許,當場以「我操你媽的」 等語辱罵丙○○,以此方式騷擾丙○○,而違反本案暫時保護令 。
㈢甲○○因酒後向丙○○索取金錢未果,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
,自114年2月13日12時56分至114年2月14日7時34分許,以L INE接續傳送如附表三所示之訊息及語音留言予丙○○,以此 方式騷擾丙○○,而違反本案暫時保護令。
㈣甲○○因不滿丙○○於其2樓房間門口設置監視器,竟基於違反保 護令之犯意,於114年3月5日0時50分許,以噴漆噴灑及以油 漆塗刷前揭丙○○房門上方之監視器鏡頭,以此方式對丙○○為 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而違反本案通常保護令。
㈤甲○○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4年3月14日15時4分許,丙 ○○同在本案住所內,將其置於本案住所2樓之甕砸破後,接 續於同日15時28分許,將放置於丙○○房門邊之磚塊朝地面砸 毀並丟棄在丙○○房門前,製造噪音聲響,以此方式騷擾丙○○ ,而違反本案通常保護令。
㈥甲○○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4年3月15日15時15分至45 分許,丙○○同在本案住所內,將捕蚊燈、裝有物品之紙箱等 物品,自本案住所4樓樓梯踢至樓下,製造噪音聲響,以此 方式騷擾丙○○,而違反本案通常保護令。
㈦甲○○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4年3月15日16時34分至17 時11分許,以LINE傳送接續如附表四所示之訊息予丙○○,以 此方式騷擾丙○○、與丙○○通信,而違反本案通常保護令。 ㈧甲○○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4年4月11日6時40分至18時 14分許,以LINE接續傳送如附表五所示之訊息及多次撥打LI NE電話予丙○○,以此方式騷擾丙○○、與丙○○通信,而違反本 案通常保護令。
二、案經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㈠至㈧,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丙○○、被告外甥女昌○○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 大致相符,並有本案暫時保護令、本案通常保護令、114年1 月7日及114年2月27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保護令執行 紀錄表及附表六編號1至8之證據出處欄所示各項證據在卷可 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至公訴意旨就事實欄一、㈣部分,記載被告另持照明燈砸向告 訴人之房門,致監視器鏡頭、房門損壞(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乙節,惟被告否認有破壞告訴人房門,那扇門10多年前就 破了等語(本院卷第151頁、第156頁)。且告訴人亦於本院 審理時陳稱:案發時房門確實已經有破,那個破損10幾年了 等語明確(本院卷第163頁),是此部分容有誤會,併予敘
明。從而,事實欄一、㈠至㈧所示部分事證均屬明確,被告違 反保護令之犯行均堪以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 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稱家庭暴力罪者 ,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 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 文。查被告與告訴人為配偶,業經被告、告訴人於警詢時均 陳述明確,並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9頁 ),足認其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 庭成員關係。
㈡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謂「精神上之不法侵害」,包 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 、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 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詳 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行為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 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至同條第4款規定之「騷 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 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使他人因而產生不快不安 之感受,與前述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肇致相對人心理恐懼痛 苦,在程度上有所區分。申言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 1款、第2款係依被告之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為不 同規範,若被告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 ,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不法侵害之家 庭暴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 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查被告分 別於本案暫時保護令、本案通常保護令保護令有效期間,以 事實欄一、㈠、㈢、㈦、㈧所載方式以LINE接續傳送訊息予告訴 人,另事實欄一、㈦、㈧並與告訴人通信;以事實欄一、㈡所 載方式當場辱罵告訴人;以事實欄一、㈤、㈥所載方式砸甕及 磚塊、將物品自樓梯間踢下樓,製造噪音聲響等行為,衡情 客觀上已使告訴人心理上感到不快及不安,惟應尚未達使告 訴人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之程度,是此部分應係犯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又被告以事實欄一、㈣ 所載方式以噴漆噴灑、油漆塗刷在告訴人房門上監視器鏡頭 之行為,則已達對告訴人於精神上不法侵害之程度,係犯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令罪。
㈢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至㈢、㈤至㈧部分,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61條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就事實欄一、㈣部分,係犯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令罪。
㈣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㈢、㈦、㈧部分,分別以LINE傳送附表二 至五之訊息予告訴人,以及就事實欄一、㈤砸甕、砸磚塊之 行為,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施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 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又被告就事實欄一、㈠至㈧所為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三、量刑之理由
㈠爰審酌被告為告訴人之配偶,應以理性、平和之態度進行溝 通,僅因其與告訴人間財務等糾紛,不思理性處理,於知悉 法院核發本案暫時保護令、本案通常保護令後,竟仍漠視保 護令之禁令,分別以事實欄一、㈠至㈧所示方式違反保護令, 影響告訴人之日常生活,使告訴人受到來自被告的侵擾或精 神上之侵害,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 ,惟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白承認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各犯 行之犯罪動機、手段及所生危害;末衡以被告無犯罪前科之 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暨其於本院審 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 告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㈡另斟酌被告所為事實欄一、㈠至㈧所示各次犯行,罪質、犯罪 動機均相同,犯罪時間介於114年1月至同年4月間,侵害同 一被害人之法益;復考量數次犯行所應給予刑罰之加重效益 ,及其犯罪手段對社會危害程度及應罰適當性等情狀綜合判 斷,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本案暫時保護令及本案通常保護令有 效期間內,另分別為下列行為:㈠被告前於114年2月20日與 告訴人達成協議,由告訴人使用本案住所3樓空間,且知悉 告訴人已安排廠商至本案住所3樓進行換鎖及裝設監視器工 程,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4年2月24日8時許廠 商到場進行作業時,仍拒不依約清空騰出上開空間,以此方 式騷擾丙○○而違反本案通常保護令(下稱事實一)。㈡被告 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4年3月13日18時7分許,持磚 塊砸前揭丙○○房門,以此方式對丙○○為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而 違反本案通常保護令(下稱事實二)。因認被告分別涉犯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1款違反保護令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檢察官對於起訴 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 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 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基於無罪推 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 人於警詢之證述、被告與告訴人114年2月24日LINE對話紀錄 擷圖為其主要論據。經查:
㈠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固不否認於上揭時間與告訴人達成前開協議,惟堅詞否 認有違反保護令之犯行,辯稱:不是我不搬離,是因為有一 張大張的鐵桌我一個人無法搬,後來警察來跟我與告訴人一 起搬上去就沒事了等語(本院卷第150頁)。 ⒉告訴人固有於114年2月20日以LINE傳送「預計9點施工到晚上6 、7點,換3樓前後鎖,尤其前面需先清出來,我必須把東西 分次搬回去(不想麻煩別人),東西開始搬回去我就會鎖上 (我需要安全感),裝騎樓、車庫、一樓、1~2樓樓梯、二 樓、2~3樓樓梯、三樓監視器(需工作一天)」、「這麼閒 快把3樓前中後清空」等語之訊息予被告,經被告回覆「OKA Y」之貼圖乙情,此有被告與告訴人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可佐(警卷五第31頁),是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⒊惟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4款規定之「騷擾」,係指任何 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生畏 怖情境之行為,使他人因而產生不快不安之感受,而騷擾之 人無其他主張或保護合法權利之目的而言。而被告上開所為 ,是否合於騷擾要件,自應視其所為客觀上是否足致一般人 同感不快、不安,以及其行為主觀上是否以此為目的而有騷 擾之故意而定,究非僅憑告訴人一己主觀感受而定。查被告 於114年2月27日警詢時供稱:114年2月24日當時我還在本案 住所3樓後面空間居住,還不想搬,所以告訴人報警,警方 到場後有協調好盡速搬上樓,所以我在同年月26日即開始陸 續將東西搬上去,現在已經清好搬上樓了等語(警卷五第6 頁)。於本院審理時亦供述:114年2月27日去警察局那天就 已經快搬完,剩下一張鐵桌,當天也有把鐵桌搬上去就搬完 了等語(本院卷第162頁)。可知被告雖未依約於與告訴人 約定之時間清空騰出上開空間,惟並無其他積極打擾動作之 舉止,亦於嗣後隨即將3樓空間清空搬至4樓,是尚難認被告 主觀上有打擾、警告或製造使告訴人生畏怖情境之目的,被 告所為客觀上亦尚難屬於騷擾行為,而與家庭暴力防治法中 所稱之「騷擾」要件不符,自難僅憑告訴人之主觀感受,遽
為有罪認定。
㈡事實二部分
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公訴意旨事實二所指犯行,辯稱:我只有於114年3月14日那天一次把告訴人房門前的磚塊砸碎丟在房門前,也沒有持磚塊砸告訴人房門等語(本院卷第150至151頁)。經查,觀諸卷內呈現被告於告訴人房門前將磚塊砸碎之本案住所監視器錄影影像光碟、影像擷圖(本院卷光碟置放袋、第97頁),所顯示之時間為114年3月14日(即前開事實欄一、㈤之犯罪事實),並經本院審理時當庭勘驗,並有本院本院勘驗114年3月14日本案住所監視器錄影影像勘驗筆錄暨擷圖(本院卷第152至153頁、第167至168頁)。復衡酌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案發時房門確實已經有破,那個破損10幾年了等語明確(本院卷第163頁)。準此,依檢察官所舉證據資料,尚難認定被告於114年3月13日,有為公訴意旨事實二所指持磚塊砸告訴人房門之犯行。四、綜上所述,檢察官對於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犯事實一、二違 反保護令罪嫌之舉證尚不足為有罪之積極證明,無從使本院 達於無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無從說服本院以形 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前開說明,本案此部分均屬不能證 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武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芮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芷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事實欄一、㈠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2 事實欄一、㈡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3 事實欄一、㈢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4 事實欄一、㈣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5 事實欄一、㈤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6 事實欄一、㈥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7 事實欄一、㈦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8 事實欄一、㈧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附表二:
訊息內容 妳是誰 氣死我了 Fuckingyou 你那個兒子狗兒子 跟送瓦斯而生的 幹 越想越氣 Fuckingyou 賊性不改 叫她滾回家上課 她是什麼東西 不想看到妳 妳滾 昌○○不要來 滾
附表三:
訊息內容 我八十段 叫她滾 那個嘴臉 沒教養 丟人 Gotout 拿一萬給我 身上沒錢 你兒子陪他老婆去玩 十萬 妳出 我只要一萬 給我基基八八 丟在二樓 快 妳是貴婦 有錢人 我父母花多 多少 幹 妳說 Fuck Shit 別也為我只會這些 拿一萬來 快 丟到二樓 不要看到你 幹 貴婦 二十萬 三十萬 四十萬 五十萬 一百萬 貴婦 沒 哈哈哈哈哈哈 滾 窮人 幹 拿一萬來 開車的人 我出門坐公車 捷運 騎腳踏車 幹 貴婦 哈哈哈 你跩 看妳有多跩 拿一萬來 扣我的錢 下個月 一毛錢都拿不到 哈哈哈哈哈哈哈 幹 你還早 女人我很多 忘了 幹 帶眼鏡 就是老師 我也帶眼鏡 我是野獸 教授 去他媽的 學者 幹 去教中文 妳認識幾個字 告之我是江湖人 知道嗎? 懂嗎? 幹 真也為我只有如此 不混而已 幹 你只是小卡而已 Shit 拿兩萬來 三萬 四萬 五萬 沒花我的錢 幹 吃大便漲大的 幹 告之我老爸對你不爽 知道嗎 之高 搖搖頭 流淚 唉 死了 我在身邊 幹 我沒找王認 真 她罵的 我第一個告之你 哈哈哈 幹 Goway 強出頭 害了妳 懂嗎 你兒子 幹 給我 6000 不要再來 哈哈哈 幹 我不會再找他 這種屁 幹 是你的種 幹 身上沒錢 幹 不幹聽 Fucking 拿錢來 幹 基金錢 找牛 哈哈哈 入你媽 十萬 給你兒子 去玩 我一萬機機八八 幹 Fuck 貴婦 Shit 我會講很多語言 幹 Doyouknow 懂嗎 哈哈哈 三萬 十萬 一二十萬 跟老男人屁 幹 丟一萬來 幹 真他媽的 還來上課 幹 滾 我有拿錢嗎? 滾 他那個嘴臉我記得 幹 什麼東西 滾 鑰交出來 滾 幹 什麼東西呀 我姓史 不是昌 幹 他是原住民族 哈哈哈 百家姓 沒 幹 不敢接 哈哈哈 你不是很會 Line Fuck 幹 去外國教中文 幹 什麼玩意 哈哈哈哈哈哈笑 17 號 見面 別來 房間看 幹 看女人 我女人很哆 二千 幹死她們 Fuck 妳 被幹 還有身 shit 我爹搖搖頭 知道嗎 幹 Fuckyou 我有女朋友 嫌 我沒錢 知道 嗎 哈哈哈 澎湖認識的 很帥 死了 哈哈哈 幹 來我家 看到如此 走人 ok 怎樣 女人 幹 二千 幹死他 叫哥哥 哈哈哈 再一次 叫三匹 哈哈哈 幹死她們 嚇到 妳哈哈哈 還早呀 哈哈哈 找牛郎呀 沒用我的錢 幹 狠幹 我爹搖頭 之高 幹 找人送你呀 哈哈哈 家被炸了 哈哈哈 日 本人 全家都死了 他告訴我 他死死在我身邊 知道嗎 幹 他說之高走人了 懂嗎 我說好走 知道嗎 幹 我去派出所 如何 找 人 認死 幹 妳有看到嗎 幹 我沒告 任何人 幹 妳是什麼呀 找幹呀 來呀 幹死你 欠幹你 Shit 真的跟你老爸一個死德行 哈哈哈 半瓶水 基金的錢去哪裡了 找牛郎 幹 我爹娘才花多少 你兒要去歐洲 十萬 我一萬 給基基八八 沒花過我的錢 幹 妳賺多少錢呀 跟我算錢 妳什麼東西 我忍 幹 看妳有多跩 貴婦 哈哈哈 真以為我都不知道 愛出頭 死愛面子 游泳池你去 我不去了 會員卡給妳 過你那裡 我散步就可以 股票我比你還屌 我十個老師 沒錢 我做一百萬 哈哈哈 飲水思源 懂嗎 跟你兒一樣 幹 只知道捷克 看他跩多久 我拿他多少錢 幹 我沒兒子 去它媽的 叫他改性 丟人 它說過 幹 解子結孫 怎樣 哈哈哈 享受孤獨 怎樣 哈哈哈哈哈哈笑 我花多少錢 你 幹 跟我算錢 妳賺多少 飲水思源 幹 滾 不知道你台北事 幹 忘了 哈哈哈 阿貴都告之 哈哈哈 幹 也罷 幹 知道嗎 哈哈哈 唱到我心理 Fucking 幹 要看嗎 跪在我面前(語音留言) 我才會饒了妳(語音留言) 幹你娘雞掰(語音留言) 真他媽以為你是貴婦(語音留言) 操你媽個B(語音留言) 我操你媽十八代祖宗(語音留言) 幹你娘雞掰(語音留言) 睡死了(語音留言) 我有兩個女兒 哈哈哈 妳有嗎 幹 你生得出出來嗎 每天問我 她那嘴臉 東西都拿走 幹 我性史 不是昌 原住民族 哈哈哈 叫她滾 老妹嫁原住民而已 哈哈哈哈哈哈 要看 都是學財經的 哈哈哈 妳 幹 三專 學校在哪裡 阿美你 哈哈哈 假的嗎 要看還很多 睡死了嗎 還要嗎 有錢人 馬來西亞人 幹 妳 我不傻 女人2000 幹死她 幹 睡死了 去教中文 拿一萬來 幹 學者 屁
附表四:
訊息內容 妳 恨妳一輩子 哈哈哈 只會找警官 唉!
附表五:
訊息內容 唉 發電機 唉 我學什麼的 110W算什麼 唉 你行情 我坐公車 捷運 貴婦 唉 監視器 犯人 沒土 逼我對妳出手 殺 誰家裝監視器? 我問法官 去吧! 住外面 一樓? 三萬? 唉 冷氣? 滾 東西拿走 最後一晚 滾 冷氣? 滾 她家 ? 滾 幾月 Goway 斷電 逼畢我出 手 滾 滾 侵人太甚 出手 殺 滾 老師 屁 滾 東西拿走 幹 不然丟掉 Fuck 滾 老師 屁 滾 滾 滾 滾 很幹 滾 滾 滾 不要再來中崙 滾 滾 派出所 滾 出手 妳逼的 唉 殺 殺 殺 殺 殺 逼我
附表六:證據清單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出處 1 事實欄一、㈠ 被告與告訴人114年1月11日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一第49至51頁) 2 事實欄一、㈡ ⒈員警密錄器錄影影像光碟(偵卷一光碟置放袋) ⒉本院勘驗員警密錄器錄影影像勘驗筆錄(本院卷第152頁) 3 事實欄一、㈢ ⒈被告與告訴人114年2月13日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卷四第35至81頁) ⒉被告與告訴人114年2月13日LINE對話紀錄語音檔光碟暨譯文(偵卷四光碟置放袋;警卷四第33頁) 4 事實欄一、㈣ ⒈114年3月5日本案住所監視器錄影影像光碟(偵卷二光碟置放袋) ⒉114年3月5日本案住所監視器錄影影像擷圖(警卷二第19至24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二第24至25頁) ⒋114年3月5日家庭暴力通報表(警卷二第27至28頁) 5 事實欄一、㈤ ⒈114年3月14日本案住所監視器錄影影像光碟(本院卷光碟置放袋) ⒉114年3月14日本案住所監視器錄影影像擷圖(本院卷第97頁) ⒊本院勘驗114年3月14日本案住所監視器錄影影像勘驗筆錄暨擷圖(本院卷第152至153頁、第167至168頁) 6 事實欄一、㈥ ⒈114年3月15日本案住所監視器錄影影像光碟(偵卷三光碟置放袋) ⒉114年3月15日本案住所監視器錄影影像擷圖(警卷三第23頁、第27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三第25頁、第29頁) ⒋114年3月15日家庭暴力通報表(警卷三第37至38頁) 7 事實欄一、㈦ 被告與告訴人114年3月15日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卷三第29頁) 8 事實欄一、㈧ ⒈被告與告訴人114年4月11日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卷六第13至39頁) ⒉114年4月11日家庭暴力通報表(警卷六第55至56頁)
〈卷證索引〉
卷宗名稱 簡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 第114702906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警卷一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 第11470970900號刑事偵查卷宗 警卷二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 第11471236800號刑事偵查卷宗 警卷三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 第114710454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警卷四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 第114712235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警卷五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 第11471867400號刑事偵查卷宗 警卷六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938號卷宗 偵卷一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185號卷宗 偵卷二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260號卷宗 偵卷三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1064號卷宗 偵卷四 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42號卷宗 本院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