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186號
KSDM,114,易,186,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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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鵬宇


選任辯護人 張子特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87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以網際網路方法供人觀覽猥褻文字及影像罪,處拘役伍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基於以網際網路方法供人觀覽猥褻文字及影像之犯意,
於民國112年7月3日前(起訴書誤載為112年5月前)之某時,
以其所申設之社群網站Twitter(下稱推特)帳號「@Perry_
Healing」,接續將如附表所示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及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之文字及影像,上傳至其所使
用暱稱「高雄情慾按摩-沛莉陪妮」之個人推特頁面,使不
特定多數人均得透過網際網路連結上開個人推特頁面後觀覽
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
判決後開所引用認定被告有罪證據,不包含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又被告及辯護人雖爭執「高雄情慾按摩-沛
莉陪妮」之推特頁面截圖之證據能力,惟無證據證明該非供
述證據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亦無被告及辯護人
所述可證明該截圖係第三人擅自以被告自身帳號登入所為之
情事(詳後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仍
具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丙○○雖坦承有於112年7月3日前,以其所申設之帳
號「@Perry_Healing」,將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及影像上傳至
其所使用暱稱「高雄情慾按摩-沛莉陪妮」之推特頁面,惟
矢口否認有何妨害風化之犯行,辯稱:我有做適當的阻隔,
沒有主觀犯意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①告發人與被告
有糾紛,有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0000號判決可證,告發
人與該案告訴人為同一人。告發人為被告前女友,有被告之
帳號、密碼可登入被告推特帳號,故該截圖係告發人以被告
之帳號、密碼登入,截圖才會顯示無遮隱狀態,「高雄情慾
按摩-沛莉陪妮」之推特頁面實非一般客觀第三人得以觀看
之内容。②被告雖有散布軟蕊之性影像、文字,然推特網站
允許發布成人影像內容,且被告所張貼之影像内容,以目前
推特之政策會顯示「警告,此内容可能含敏感内容」,如果
要觀看必須點選顯示,被告亦有於「高雄情慾按摩-沛莉
妮」之推特帳戶標示未滿18歲不得觀看,可見被告已採取適
當之安全隔絕措施等語,經查:
 ㈠被告有於112年7月3日前之某時,以其所申設之推特帳號「@P
erry_Healing」,接續將如附表所示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
性慾及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之文字及影像,上傳至其
所使用暱稱「高雄情慾按摩-沛莉陪妮」之個人推特頁面等
情,有「高雄情慾按摩-沛莉陪妮」之推特頁面截圖在卷可
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上開事實堪予認定。
 ㈡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及影像屬於猥褻文字及影像:
  按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
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
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
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
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
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
,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又其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
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
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欲,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
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
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司法
院釋字第617號解釋文參照)。經查,被告上傳至推特平臺
之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及影像,雖未見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
性交等情形,惟涉及裸露之人體胸部、臀部、下體等隱私部
位及性行為之畫面或文字,客觀上已足以引起刺激或滿足性
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自屬
猥褻文字及影像無訛。
 ㈢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及影像上傳至推特平臺「高雄情慾
按摩-沛莉陪妮」之個人頁面供人觀覽,並未採取適當之安
全隔絕措施:
 ⒈查依推特平臺之設定,如上傳內容涉及暴力、成人裸體或性
行為者,屬於敏感內容,上傳者應將其帳戶所發佈內容標記
為可能包含敏感內容,使用者則需在個別貼文經顯示「以下
媒體可能包含敏感內容」等說明後,再點選「查看」,使用
者並需設定其觀看內容為「顯示可能含有敏感內容的媒體」
始得繼續觀賞,且亦限制未滿18歲或未填載出生日期之使
用者觀看敏感媒體內容,有被告提出X平台(即推特)成人內
容政策說明(被證5,審易卷第81、87頁)、X平台網頁截圖
畫面(被證3,審易卷第61頁)在卷可佐,然刑法第235條第1
項所稱供人觀覽猥褻影像之對象非僅限於18歲以下之兒童或
少年,而前述之敏感內容除經由推特系統判定可能包含敏感
內容而為警示標語者外,需由上傳者自行於所發佈內容進行
標記,則若上傳者未特別就上傳內容為上述之標記,單純以
上述推特平臺之顯示機制是否即可謂上傳者已採取必要之隔
絕措施,已有可疑。
 ⒉況自被告上傳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及影像之內容截圖以觀,如
附表所示之文字及影像均有多人留言、轉推、點擊愛心表示
喜歡,顯見有多數人曾予觀覽,又未見「高雄情慾按摩-沛
莉陪妮」之推特帳戶有如被告所辯標示未滿18歲不得觀看或
貼文有經上傳者即被告標示為敏感內容之警語,且證人甲女
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高雄情慾按摩-沛莉陪妮」帳號是
公開的,在我截圖的畫面可以看到有一個「追蹤」,如果有
按「追蹤」的話顯示的圖片會不一樣。如果被告有用隱私設
定的話,必須按「追蹤」或關注才可以看到他的貼文,但上
開截圖都是在我沒有追蹤被告帳號的情況下所截圖的,只要
打上搜尋就可以看到,根本不需要追蹤或關注,也就是說是
公開的,所有註冊推特帳號的人都可以看的到。我在截圖的
時候,圖片大部分都會直接秀出來,沒有看到顯示「內容警
告:敏感內容 X已將此貼文標示為顯示敏感內容」之文字。
我的帳號隱私設定是公開,我只有註冊帳號然後搜尋被告的
帳號,沒有去調整過更多的設定等語(本院卷第31-37頁)
,足證被告上傳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及影像至推特平臺時,確
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供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予以觀
覽,其所為自已構成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文字及影像罪

 ㈣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被告上傳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及影像至推特平臺供不特定多數
人均得予以觀覽,確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等情,業如
上述,被告及辯護人雖提出X平台内容(顯示「無法觀看」)
截圖(被證3,審易卷第61頁)、「高雄情慾按摩-沛莉陪妮」
推特帳號頁面截圖(被證4,審易卷第63頁)、「高雄情慾
摩-沛莉陪妮」推特貼文截圖(顯示「內容警告:敏感內容 X
已將此貼文標示為顯示敏感內容」等語)(被證6,審易卷第9
5-97頁),證明被告已為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惟辯護人辯
稱:上開截圖均為本案發生後所截取等語(本院卷第44頁),
無從證明被告上傳時已有將如附表所示之文字或影像標示為
敏感內容,而自被證6貼文之上傳日期、貼文文字等亦無從
看出該貼文與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及影像有何關聯,被告所提
出之「大鳥姐姐 vip收費會員小帳」推特帳號頁面截圖(被
證1,審易卷第57頁),所涉之推特帳號則非本案起訴及審理
範圍,均與本案無關,無從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⒉又甲女於本院審理時已證稱其雖認識被告,但時間不長,與
被告並無訴訟或糾紛等語(本院卷第32-33頁),且經本院依
職權核對甲女之年籍資料與本院112年度簡字第0000號判決
之告訴人資料,兩者亦非同一人,有上開判決(本院卷第55
頁)及甲女之真實姓名對照表(參不公開卷)可佐,是被告及
辯護人所辯:甲女為被告前女友即本院112年度簡字第0000
號案件之告訴人,有被告之帳號、密碼,可自行登入被告推
特帳號「@Perry_Healing」並截圖,截圖才會顯示無遮隱狀
態之情事,亦無可採,併予敘明。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罪,乃屬侵害社會
法益之罪,係以散布、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猥
褻物品為要件,其中散布、販賣、公然陳列,乃例示規定,
均屬圖供他人觀覽方法之一,但供人觀覽之方法,實不以上
開三種為限。所稱散布行為,既係將猥褻物品予以散發傳布
於公眾,自應有實際交付行為,始足當之。被告透過網際網
路將如附表所示之猥褻文字及影像上傳至推特平臺供人觀覽
,與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散布」行為態樣,尚屬有別,所為
應係以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以外之他法,即以網際
網路方法供人觀覽猥褻文字及影像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方法供人觀覽猥褻文字
及影像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
物品罪,容有誤會,然此僅涉及同一法條所規定行為態樣之
不同,自無變更起訴法條問題,併予敘明。
 ㈡被告上傳如附表所示之猥褻文字及影像,乃基於單一以網際
網路方法供人觀覽猥褻文字及影像之犯意,反覆、延續侵害
同一之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
,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即足。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
明知網際網路具有快速散播之特性,且電磁紀錄能無限複製
,猥褻文字及影像一旦上傳至網際網路後,甚難阻止、收回
,仍恣意將如附表所示之猥褻文字及影像上傳至其「高雄情
慾按摩沛莉陪妮」之推特個人頁面,供不特定多數人觀覽,
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所上傳如附表所示之猥褻文字及影像之數量之
侵害法益程度,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素行,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
,見本院卷第4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按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35條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 附著物及物品」應以物理上具體存在之有體物為限。經查, 被告所上傳如附表所示之猥褻文字及影像核屬電磁紀錄,與 刑法第235條第3項所規定應沒收之有體物概念並不相符,自 非該條規定沒收之標的。而卷附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猥褻文字 及影像之紙本資料,乃為做為本案證據資料使用而翻拍之截 圖,亦非上述規定所指之「附著物及物品」,均無庸宣告沒 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蕭琬頤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則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 上傳日期 被告上傳於暱稱「高雄情慾按摩-沛莉陪妮」個人推特頁面影像、文字內容 證據位置(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203號卷) 1 某年6月29日 被告與裸露胸部之不詳女子之照片,搭配「意外解鎖高鐵上壞壞」、「又緊張又刺激 真的超色的啦」等文字。 第25、45、73頁 2 某年5月21日 裸露下體之被告與裸露胸部、下體之不詳女子之照片,搭配「吃完餐桌上的甜點 繼續吃床上的甜點 淫而不盪 絲滑可口」等文字。 第27頁 3 某年5月18日 裸露胸部、下體之不詳女子與不詳男子為性行為之照片。 第27、51頁 4 不詳 被告與裸露胸部之不詳女子之照片,搭配「太久沒發色色照片 我的推特都不有趣了」等文字。 第27頁 5 某年4月18日 被告與裸露胸部之不詳女子之照片。 第29、53頁 6 某年3月22日 被告與裸露胸部之不詳女子之照片,搭配「想約的私信我」等文字。 第29、53頁 7 某年3月19日 不詳男子裸露下體及與不詳女子口交之照片,並搭配「榨出汁液之後要被吃乾淨喔 也有喜歡吃精液的嗎」等文字。 第31、55頁 8 某年3月19日 不詳男子裸露下體之照片,並搭配「結果被女王弄出了好多...要壞掉了嗎」等文字。 第31、57頁 9 某年2月21日 裸露之不詳男子與裸露之不詳女子為性行為之照片。 第33、61頁 10 某年2月6日 不詳女子裸露胸部之照片,搭配「滿是精液的夜晚 一場銷魂夜」等文字。 第33、65頁 11 不詳 被告上傳與不詳之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容提及「你進來頂到深處的時候我真的瞬間抽離」、「你一直很用力的抽插,一直一直頂到,我差點都以為自己都要噴了(我是會潮吹的體質)」、「差點就讓你潮吹跟高潮了」、 「我就淫蕩我就浪」等文字。 第33-35頁         12 某年7月14日 被告上傳貼文,內容含有「她超濕 我超硬 兩個人水乳交融滿身是汗 潮吹了三次」等文字。 第39頁 13 某年7月13日 被告裸露下體之照片。 第41頁 14 不詳 不詳女子裸露胸部之照片,搭配「熱熱的 刺刺的 燙燙的 然後就濕了」等文字。 第43頁 15 不詳 被告上傳貼文,內容含有「想試試#玩屁屁跟#滴蠟 於是我戴上各式各樣的#SM#玩具#肛塞#尾巴#拉珠#低溫蠟燭」、「妳體驗到了第一次的潮吹」等文字。 第43頁 16 某年6月13日 不詳女子裸露臀部為性行為之照片。 第47、75頁 17 某年6月13日 被告上傳貼文及不詳女子裸露臀部為性行為之影片,內容含有「妳真的越來越喜歡跟我做愛耶 上班上到一半突然跑出來找我做愛 看來是調教成功了?上班都在想跟我愛愛 越來越色了」等文字。 第47頁 18 某年6月2日 被告上傳與不詳之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容提及「我終於知道什麼是高潮了 就是一種隨便你幹了我已經放棄了的感覺 然後感覺下體一直有愛液流出的感覺」等文字。 第47、75頁 19 不詳 被告以手碰觸不詳女子裸露胸部之照片,搭配「就是喜歡在做的時候被虐待」、「妳的下體早已經濕到不行」等文字。 第49、77頁 20 某年5月23日 被告裸露下體之照片。 第49頁 21 某年4月5日 被告與不詳女子裸露胸部之照片,搭配「脫下外衣 竟露出如此飽滿的雙峰以及超級粉嫩的小乳頭」等文字。 第53頁 22 不詳 被告裸露下體之照片。 第53頁 23 某年3月21日 被告裸露下體之照片,搭配「上下兩個頭 一個舌頭一個龜頭 在高雄海邊玩露出」 第55頁 24 某年3月17日 不詳女子握住不詳男子裸露下體之照片,搭配「我要妳用這根幫我按摩」等文字。 第57頁 25 某年3月17日 被告裸露下體之照片。 第59頁 26 某年3月4日 不詳女子裸露胸部之照片,搭配「在床上 我吸吮著妳的胸」等文字。 第59頁 27 不詳 被告摟抱裸露臀部之不詳女子之照片,搭配「不動腦的做愛很爽 但...動腦的做愛真得更爽」等文字。 第61頁 28 某年2月10日 不詳女子裸露胸部之照片,搭配「喜歡我們做完愛 滿身是汗水乳交融的那個時刻真的很色」等文字。 第63頁 29 某年2月9日 被告裸露下體之照片。 第63、79頁 30 某年1月31日 不詳人士以手指插入不詳女子裸露之下體之照片。 第65頁 31 不詳 不詳女子裸露胸部及下體及被告以手碰觸該女子下體之照片。 第65頁 32 某年7月7日 不詳女子裸露臀部為性行為之照片,搭配「妳超讚的美尻最適合後入了 尤其是這種肉臀撞擊之後的回彈感真的無法用言語形容的吧?而且妳還會自己往後頂」等文字。 第69頁 33 某年7月6日 被告以手碰觸不詳女子裸露胸部之照片, 第69頁 34 某年7月13日 被告與不詳女子裸露胸部之照片,搭配「在床上嚶嚶啊啊的叫 迎來妳生命中第一次潮吹」等文字。 第71頁 35 某年7月8日 不詳女子裸露下體之照片,搭配「妳用雙手翻開自己的小穴」、「從玉女變慾女」等文字。 第73頁 36 某年6月28日 被告上傳含有被告以手碰觸不詳女子裸露胸部照片、不詳男子與不詳女子為性行為照片之社群網站「Love X」之個人頁面截圖。 第75頁 37 某年5月23日 不詳男子與不詳女子為性行為之照片。 第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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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