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珺維
郭竣丞
上 1 人 之
選任辯護人 陳廷瑋律師
被 告 張家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6617、36618、3661
9、36620、36733、36804、37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許珺維、郭竣丞、張家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6月27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
再開辯論。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