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4年度,114號
KSDM,114,審金訴,114,20250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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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竣


選任辯護人 陳廷瑋律師
被 告 張家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6617、36618、36619、36620、36733、36804、3707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日一一四年度審金訴字第一一四號合議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
審判之。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郭竣丞、張文俊等2人所犯係偽造文書
等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
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14年5月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院發現該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
之情事,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審
判之。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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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