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國平
何居展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2995號、112年度偵字第34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國平、何居展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被告2人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
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