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任
陳泓妤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63
4、10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宥任、陳泓妤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