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27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秀霞
選任辯護人 鄧為元律師
蔡孟容律師
黃榆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續字
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秀霞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經檢
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