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275號
KSDM,114,審易,275,202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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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27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秀霞


選任辯護人 鄧為元律師
蔡孟容律師
黃榆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續字
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秀霞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經檢
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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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