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1193號
KSDM,114,審易,1193,202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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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19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昀祐




胡程勛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8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
年度簡字第2296號),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鍾昀祐胡程勛(下稱被
告2人)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下午
3時許,由被告鍾昀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
被告胡程勛高雄市鼓山區柴山大道秘境,於同日下午5時
許,在上址之柴山阿朗壹仙人掌碉堡,由被告鍾昀祐持噴漆
在上開阿朗壹仙人掌碉堡噴繪「AOY」的圖樣,被告胡程勛
持噴漆在上開阿朗壹仙人掌碉堡噴繪「△」的圖樣,以此方式
毀損上開阿朗壹仙人掌碉堡,致上開阿朗壹仙人掌碉堡毀棄,
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
因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2人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2人前揭毀損犯
行之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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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