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原金訴字,114年度,9號
KSDM,114,審原金訴,9,20250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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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原金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敬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3
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林敬斌陳彥甫(另行審結)及其他身
分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
人以上詐欺取財、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之洗錢犯
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於附表一「詐騙暨匯
款經過」欄所示時間、詐騙手法向附表一所示之人行騙,致
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詐騙暨匯款經過」欄
所示之時間,匯款至林敬斌所提供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內,再由林敬斌於附表一「
提領經過」欄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各該編號所示金額
,待取得款項後,將提領款項交付予在旁監視提款過程之陳
彥甫,再由陳彥甫轉交上繳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
創造資金軌跡之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與
所在,因認被告林敬斌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2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林敬斌前被訴「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可能
作為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仍基於
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3月23
日前某日,將其申辦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中小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郵局帳戶)之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提款卡等,提
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
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
表二所示之方法,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附表二所示之詐術
,致渠等誤信而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依指
示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以此方式掩
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所涉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
字第0000-0000號),嗣該案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時(1
14年度金訴字第176號),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訴追被告嗣
後提領上開詐欺所得之犯行,並更正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認定附表二所示4次犯行為起訴範圍,檢察官嗣後擴張之
加重詐欺及洗錢犯行正犯部分,為原起訴案件效力所及,應
併予審理,已於114年4月10日就附表二所示4次犯行各判處
有期徒刑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於114年5月12
日判決確定在案,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76
號刑事判決、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為憑。
經核該案與本件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完全相同,揆諸前揭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同案被告陳彥甫部分另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結。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重逸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1 王姿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8日17時12分許,假冒為威秀影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向王姿喬佯稱:因誤將其會員升級為黃金會員,而誤刷款項,而需配合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付款云云,致王姿喬陷於錯誤,於112年3月28日21時3分許匯款49,985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林敬斌於112年3月28日21時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鳳松路郵局提領50,000元,並將款項交付陳彥甫。 2 張源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8日20時34分許,假冒為威秀影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向張源智佯稱:因其個人會員資料誤設定為訂購團體票,而須配合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交易云云,致張源智陷於錯誤,於112年3月28日21時19分許匯款49,988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林敬斌於112年3月28日21時2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鳳松路郵局提領50,000元,並將款項交付陳彥甫。 3 蘇惠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8日某時,假冒為買家「陳蘭」、蝦皮及中華郵政客服人員以臉書訊息或電話方式向蘇惠如佯稱:有意購買其所出售之商品,但因其尚未進行「蝦皮」之金流認證而無法下單,需進一步操作網路銀行進行身分及金融認證云云,致蘇惠如陷於錯誤,於112年3月28日21時19分許匯款39,023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林敬斌於112年3月28日21時2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鳳松路郵局提領39,000元,並將款項交付陳彥甫。 4 魏仁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7日19時許,以LINE暱稱「專員陳麗玲」向魏仁薪佯稱:須配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認證云云,致魏仁薪陷於錯誤,於112年3月28日21時42分許匯款9,985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林敬斌於112年3月28日21時4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鳳松路郵局提領9,000元,並將款項交付陳彥甫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時間 金額 帳戶 1 魏仁薪 於112年3月27日19時許、以釣魚網站及LINE通訊軟體帳號之方式詐騙 112年3月28日21時47分 112年3月28日21時45分 112年3月28日21時42分 8123元 9986元 9985元 中小帳戶 同上 郵局帳戶 2 張源智 於112年3月28日20時34分、以撥打電話及LINE通訊軟體之方式詐騙 112年3月28日21時19分 4萬9988元 郵局帳戶 3 蘇惠如 於112年3月28日,以臉書及電話之方式詐騙 112年3月28日21時19分 3萬9023元 郵局帳戶 4 王姿喬 於112年3月23日17時12分,以電話之方式詐騙 112年3月28日21時7分 4萬9985元 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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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