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昱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0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昱偉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發生交通
事故致人受傷逃逸罪、同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經
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