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4年度,98號
KSDM,114,審交訴,98,202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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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世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
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世明因涉犯肇事逃逸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就此部分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未據提起
公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王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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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