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世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
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世明因涉犯肇事逃逸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就此部分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未據提起
公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王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