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4年度,50號
KSDM,114,審交訴,50,202506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哲維


選任辯護人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
陳亮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3099號、114年度偵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哲維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經檢
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