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62號
KSDM,114,單聲沒,62,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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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奕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聲
沒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奕璇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
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
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後,認被告本次犯行與112年度偵字第1403號緩起訴
案件(下稱前案)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且於前案緩起訴履行
期間內,均遵守緩起訴處分之規定,犯後態度尚佳,為維護
被告前案受緩起訴處分之利益,而以112年度偵字第28253號
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日商三麗鷗
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萬
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1份、國際影視有
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見警卷第20-21頁、第27-28
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
之,自均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
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大耳狗商標之證件套 1件 2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美樂蒂商標之吊飾 1件 3 仿冒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蠟筆小新商標之襪子 1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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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