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1546號
KSDM,114,交簡,1546,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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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54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憶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
字第2768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234號),因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交易字
第151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憶中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共參罪,分別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張憶中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 其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 第一、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亦知悉施用上開毒品後 ,已影響正常操控車輛之能力,駕車將足以危害公眾往來之 安全,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9月10日某時許,購入 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海洛因共5包(驗後淨重合計10.19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6.746公克),而自斯 時起非法持有之(下稱犯罪事實一)。
 ㈡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9月24日下午4時許,在 其高雄市大寮區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 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下稱犯罪事實 二)。
 ㈢基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前揭施用甲基 安非他命(即犯罪事實二)後,於113年9月24日下午5時30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行經高 雄市○○區○○路00號前時,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於同日下午 5時40分許扣得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海洛因共5包、如附 表二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下稱犯罪事實三),因 而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憶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 序坦承不諱,且有現場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偵辦毒品案 件尿液採證檢驗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 尿液檢驗報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復有附表 二編號2至4所示之海洛因共5包、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 1包扣案可佐,洵堪認定。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均與事 實相符,應堪採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2 年12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 ,足認其確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犯罪 事實二所示之施用毒品罪。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均堪以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所定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 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之要件,係以毒品濃度標準值,作為認定 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是行為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經查獲後其尿液所含毒品濃度超過法律標準,即堪 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又行政院於113年3月29日以院臺法字 第1135005739號公告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尿液確認檢 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其中安非他命之確認判定檢 出濃度為500ng/mL;甲基安非他命之確認判定檢出濃度則為 500ng/mL,且其代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在100ng/mL以上,此 有上開公告在卷可佐(見本院審交易卷第55頁至第59頁)。 查被告施用毒品後駕駛車輛,經警方查獲後驗得其尿液所含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分別為25440ng/mL、000000ng /mL等情,顯已逾上開行政院公告之濃度值。 ㈡核被告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 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 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 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業 經起訴部分即犯罪事實三為同一事實,自得移送併辦而由本 院併予審判,併此敘明
 ㈢被告所犯上開3罪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於警詢時主動坦承有犯罪事實二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等情,有被告警詢筆錄在卷可參,堪認符合自首 之要件,本院審酌以被告此舉足認其尚無僥倖心態,爰依刑 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查緝毒品之禁令,竟無視毒品對自身健



康之危害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復明知毒品成份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 響,竟仍於施用毒品後,駕駛汽車行駛於道路,應給予相當 非難;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審酌其持有毒品之 重量、持有時間,及於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 、前科素行(詳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審酌被告本案所犯3罪之行為時間相隔非遠,暨刑法第5 1條第5款規定所採之限制加重原則,就被告本案所犯3罪定 應執行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海洛因共5包,經送鑑定結果 ,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 命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1月7日調科壹字第11323 933380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0月8日高市凱醫 驗字第8788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而用以 裝盛上開扣案毒品之分裝袋,與該等毒品難以分離,仍分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依同 條例之規定,亦不得持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毒品, 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李汶哲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筱茜移送併辦,檢察官王奕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沂㐵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犯罪事實一 張憶中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二 張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犯罪事實三 張憶中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後淨重6.746公克,含包裝袋1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1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788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1包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驗後淨重0.12公克,含包裝袋1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1月7日調科壹字第11323933380號鑑定書 1包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驗後淨重合計8.46公克,含包裝袋3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1月7日調科壹字第11323933380號鑑定書 3包 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驗後淨重1.61公克,含包裝袋1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1月7日調科壹字第11323933380號鑑定書 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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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