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835號
原 告 彭添貴
被 告 宋柔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8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82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前揭法條規定,原告對被告
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