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553號
KSDM,113,附民,553,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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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53號
原 告 黃麗梅
被 告 文紹軒

黃麒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3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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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