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3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生
選任辯護人 唐治民律師
被 告 黃育承
選任辯護人 蔡明哲律師
被 告 余文欽
被 告 楊珮華
選任辯護人 郭家駿律師
被 告 許智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3
63號、112年度偵字第28840號、112年度偵字第32552號、112年
度偵字第32637號、112年度偵字第32773號、112年度偵字第3400
0號、112年度偵字第34538號、112年度偵字第35418號、112年度
偵字第40146號、112年度偵字第40958號、112年度偵字第42053
號、113年度偵字第26號、113年度偵字第2014號、113年度偵字
第2220號、113年度偵字第3877號、113年度偵字第4695號、113
年度偵字第5652號、113年度偵字第8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
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育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