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7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育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1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業於民國114年3月21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何育輝
,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14年4月10日提起上訴,但其上
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有刑事上訴狀在卷可參,迄今
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