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3年度,1593號
KSDM,113,審易,1593,202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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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159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柏霖

住○○市○○區○○里00鄰○○路00巷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8497、8219、8456、13133、15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盧柏霖因業務侵占等案
件,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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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