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銀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
615號、113年度偵字第94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朱銀龍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10月29日死亡,有其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7615號
113年度偵字第9420號
被 告 張秀琴 女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居高雄市○鎮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張介鈞律師
張鈞棟律師
被 告 朱銀龍 男 6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秀琴於民國112年8月27日9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苓雅區武慶三路由南往北方向行
駛,行至武慶三路與武慶三路57巷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
左轉彎時應先換入內側車道,而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
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之情形下,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換入內側車道即貿然左轉,適
同向左後方有朱銀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駛至,亦疏未注意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2
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張秀琴、朱銀龍均人車倒地,朱銀龍機
車倒地後往前滑行再與沿武慶三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而來、
由林昭鳳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
,張秀琴因而受有左胸壁挫傷、雙膝、右足擦傷等傷害,朱
銀龍則受有第三至四、五至六及六至七節頸椎椎間盤突出及
椎管狹窄併神經壓迫、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顏面及四肢多
處擦傷(後因頸椎脊髓損傷併四肢癱瘓,已達重傷、生活無
法自理之程度)之重傷害。
二、案經張秀琴委由張介鈞律師、張鈞棟律師告訴、朱銀龍之配
偶林淑珠委由李佳冠律師(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選
任)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兼告訴人張秀琴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指訴 其與被告朱銀龍於上開時地發生車禍之事實。 2 告訴人林淑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配偶朱銀龍因本案車禍導致四肢癱瘓、生活無法自理之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相片黏貼紀錄表各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3份、行車紀錄器影像截圖2張 證明本案車禍發生經過及現場、車損狀況等事實。 4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案號:00000000號)、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覆議意見書(案號:000-00-00號)各1份 被告張秀琴岔路口左轉彎未先換入內側車道,為肇事主因,被告朱銀龍無號誌岔路口未減速慢行,為肇事次因。是被告2人對於彼此之受傷確有過失。 5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溪洲醫院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13年5月27日高醫附法字第1130101849號函文暨病歷資料(朱銀龍)各1份 1.張秀琴、朱銀龍因本案車禍所受傷勢情形。 2.朱銀龍於案發當日至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就醫,因車禍導致第三至四、五至六及六至七節頸椎椎間盤突出及椎管狹窄併神經壓迫、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顏面及四肢多處擦傷,後因頸椎脊髓損傷併四肢癱瘓,生活無法自理,於112年9月5日轉至溪洲醫院持續接受復健治療,因病情導致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礙,終身無工作能力,24小時均需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照護,屬於刑法第10條第4項第6款所稱之重傷害。
二、核被告朱銀龍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核被告張秀琴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
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張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