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3年度,1001號
KSDM,113,審交易,1001,202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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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0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昭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軍偵字
第1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
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涉犯之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
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被訴上開罪嫌
,業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沂㐵【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軍偵字第139號  被   告 曾昭祥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居高雄市○鎮區○鎮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昭祥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22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大寮區仁忠路快車道由西往 東行駛至鳳林三路口欲左轉時,本應注意汽車駕駛人行經有 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不得闖紅燈,而依當時天候晴、有 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行經有燈光號 誌管制之交岔路口時闖紅燈,適簡盛櫃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大寮區鳳林三路外測車道由北往 南往東行駛至仁忠路口,致曾昭祥所駕普通重型機車之前車 頭與簡盛櫃所駕普通重型機車之前車頭發生碰撞,簡盛櫃因 而受有右肩、右膝、右大腿、右前臂、右手挫擦傷等傷害。 嗣曾昭祥對於據報到現場處理本件交通事故之警員表明其係 肇事者。
二、案經簡盛櫃訴請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曾昭祥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之事實。       2 告訴人簡盛櫃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之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相片黏貼紀錄表6頁、行車記錄器畫面截圖3張、監視錄影畫面截圖3張 案發當時之天候、路面等客觀情狀,以及現場實際情狀。 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本件交通事故係因被告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為肇事原因之事實。 5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被告於處理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之事實。 6 建佑醫院診斷證明書、大東醫院診斷證明書 證明告訴人受有右肩、右膝、右大腿、右前臂、右手挫擦傷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曾昭祥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嫌。被 告肇事後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其為犯嫌前,即 於處理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自承犯行,進而接 受裁判,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 形紀錄表附卷可證,為對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請依刑法第62 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請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本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且事後坦承過失,深表悔悟,僅因 告訴人與被告調解金額數目未達一致而調解尚未成立,歷此 教訓當知警惕,請酌情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陳彥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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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