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71號
KSDM,113,交附民,71,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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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蔡添陽
被 告 陳明欽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訴字第4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蔡添陽聲明: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陳明欽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於114年6月26日以
113年度交訴字第4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法
條規定,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
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
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姚佑軍         
                   法 官 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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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