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景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69
3號、第8694號、第8695號、第8696號、第8697號、第14684號、
第15503號、第19723號、第19724號、110年度偵字第1384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
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王冠霖 法 官 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