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顏瑩筠
被 告 蘇義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邱家輝、莊
仲宇、李盈儒部分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
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粟威穆
法 官 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