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1年度,14號
KSDM,111,原附民,14,20250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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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潘永歷
被 告 蘇義傑



林瑀霏(原名:林子愉


邱家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莊仲宇、李
盈儒部分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粟威穆
法 官 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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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