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12年度,285號
KSHV,112,上,285,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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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陳張辯琴
訴訟代理人 陳慶丞
江大寧律師
上 訴 人 張尤清美
吳春興
吳和穎
吳振榮
林大為林俊宏承受訴訟人

林家旭林俊宏承受訴訟人

林郁貞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上 訴 人 江國鈞

鄭智穗
被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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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