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285號上 訴 人 陳張辯琴訴訟代理人 陳慶丞 江大寧律師上 訴 人 張尤清美 吳春興 吳和穎 吳振榮 林大為即林俊宏承受訴訟人 林家旭即林俊宏承受訴訟人 林郁貞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上 訴 人 江國鈞 鄭智穗 被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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