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字,109年度,38號
KSHV,109,勞上,38,2025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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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國軍左營總醫院(原名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

法定代理人 杜旻育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佳叡律師
鄭健宏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素鈴
訴訟代理人 林哲群
湯金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4年4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十四頁關於「劉玉振於103年3月13日死亡
」之記載,應更正為「劉玉振於107年3月13日死亡」。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至上訴人劉素鈴請更正民國113年1月1日及114年1月1日調 薪部分,經本院電詢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後,雖據回報上訴人 劉素鈴薪俸自113年1月1日調整為新臺幣(下同)48,580元 ;自114年1月1日調整為50,070元,惟其中113年薪俸調整部 分,於本院審理期間經詢問上訴人劉素鈴後,上訴人劉素鈴 表示不於訴訟中為追加(見本院卷三第403頁),另114年1 月1日調薪部分,係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經行政院核定公 告,故此二部分並未經本院審理,不在本院判決範圍,本院 無從更正判決,其聲請更正此二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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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