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37號
KSHM,114,附民,137,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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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37號
原 告 張敏芳
被 告 BUI THI NINH(中文名:裴氏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2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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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