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6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洪評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
3 年度金訴字第620 號,中華民國114 年4 月18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28543 、35930
、40676 號、113 年度偵字第47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簡洪評(下稱被告)基於幫助
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 年6 月8 日前
某日,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帳戶資訊,提
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
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及方式,
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於附表
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本案帳戶內,旋遭詐欺
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係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
錢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64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三、經查,被告所犯上開罪嫌,經原審於114 年4 月18日以113
年度金訴字第620 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被告不服原判決
,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並繫屬於本院,惟被告已於
原審判決後之114 年6 月17日死亡,有全戶戶籍資料可查,
原審未及審酌,依據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並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芳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許意璇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d欣」之人與許意璇聯繫,並佯稱:欲售賣相機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使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6月8日15時27分許 1萬元 2 徐暟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社交軟體INSTAGRAM暱稱「kite_shop_2.0」之人與徐暟晞聯繫,並佯稱:得標購得商品,應依指示匯款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使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6月9日22時27分許 1萬元 3 賴沛妤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社交軟體INSTAGRAM暱稱「kite_shop_2.0」之人與賴沛妤聯繫,並佯稱:得標購得商品,應依指示匯款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使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6月9日6時38分許 2萬4,000元 4 陳泠宇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社交軟體INSTAGRAM暱稱「kite_shop_2.0」之人與陳泠宇聯繫,並佯稱:得標購得商品,應依指示匯款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使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6月9日6時52分許 9,000元 5 陳姿允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社交軟體INSTAGRAM暱稱「kite_shop_2.0」之人與陳姿允聯繫,並佯稱:得標購得商品,應依指示匯款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使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6月9日7時20分許 1萬7,000元 6 周芯妤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社交軟體INSTAGRAM暱稱「kite_shop_2.0」之人與周芯妤聯繫,並佯稱:得標購得商品,應依指示匯款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使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6月9日22時42分許 2萬3,000元 7 童筱雯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社交軟體INSTAGRAM暱稱「kite_shop_2.0」之人與童筱雯聯繫,並佯稱:得標購得商品,應依指示匯款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使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6月9日22時32分許 4萬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