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74號
再審聲請人 陳紫薰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05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
」,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
,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
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因再
審係對「實體上確定判決」聲請救濟之方法,如案件尚在法
院審理中而未經宣判,即無判決可言,遑論判決確定,自不
得對其聲請再審。
二、本件聲請人陳紫薰違反保護令罪案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
405號),現仍在審理中(經囑託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中),
尚未終結而未經宣判,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本院電話查詢紀錄可參(本院卷第76、87頁)。聲請人對於尚
未經判決確定之案件聲請再審,顯非合法,而無從補正,應
予駁回,且無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至於再審聲請狀
未經本人簽名蓋章、未附原判決繕本等不合法律程式部分,
亦無庸再命補正,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