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242號
KSHM,114,聲保,242,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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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苡溱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苡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苡溱前犯侵占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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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