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229號
KSHM,114,聲保,229,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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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晏慶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晏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晏慶前犯恐嚇取財得利等罪,經本院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00號),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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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