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18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冠智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8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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