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114年度,53號
KSHM,114,上易,53,2025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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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盟偉



選任辯護人 陳煜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4年度上
易字第53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
重20公克以上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
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9款定有明文;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8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盟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7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
本院審理後以114年度上易字第5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
克以上罪,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9款所定之不得上
訴第三審案件。茲上訴人對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顯違上開規定,自屬法律上不應准許,稽諸首開說明,應由
本院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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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