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46號
附帶上訴人 陳清榮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附帶被上訴人 林世郎
訴訟代理人 蔡長勛律師
林世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4年3月25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6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提起第三審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
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在第三審程序,被上訴人
不得為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
項及第47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
就其不利部分(即本院判決主文第四、五、七項)提起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廖曉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子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