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國字,114年度,15號
TNHV,114,聲國,15,202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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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國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蔡秀錦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等間請求國家
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8月26日本院113年度國抗字第5號裁定
,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聲明異議於異議狀中聲請法官避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承審法官王金龍孫玉文劉秀君多次行政
處分違法,經伊提出異議而不回復,足認其等執行職務有偏
頗之虞,因此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
,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
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1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院113年度國抗字第5號國家賠償事件,已於113年8月26
日為終局裁定而終結,有該裁定附卷可參。前揭承審法官就
該事件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聲請其等迴避,自不應准
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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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