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林瑞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柏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114年度上字第13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
度重訴字第247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已提起上訴,現
聲請人因遭相對人夥同其他人對其砍殺,勞動力減損,無法
拿取重物,無法從事原本之工作,原本靠聲請人扶養之全家
人,頓失經濟來源,生活陷入困頓,無資力支出第二審裁判
費,故聲請人在原審亦有通過法律扶助基金會之資力審核,
准予扶助,且原審判決係因聲請人無法舉證其工作收入數額
,始就此部分為聲請人敗訴判決,並非顯無勝訴可能,爰依
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因遭相對人等砍殺,無法從事原本之工作,頓
失經濟來源,生活陷入困頓,故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上字第132號),無資力支出
第二審裁判費乙節,有原審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2
1頁),且依卷附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見本
院卷第39至45頁)可知,聲請人民國112年度僅有申報所得
新臺幣(下同)4,400元,113年度則查無申報所得,名下僅
有西元1994、2005年出廠、殘值甚微之汽車2輛,財產總額
為0元,併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112年臺南市平均每人
月消費支出為2萬2,661元、衛生福利部公布之113年臺南市
每人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4,230元等客觀數據,則聲請人前開
主張,尚可採信。
㈡次按當事人如獲准訴訟救助,僅係發生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之
效果,並非謂終局免除依法所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繳納義務。
本件斟酌聲請人上開經濟狀況與其基本生活之需要,及聲請
人對相對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抗辯是否可採,仍須經
實體調查始得審認判斷,尚難認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從
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謝濰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