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家上字,114年度,61號
TNHV,114,家上,61,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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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A01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A02間請求離婚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114年度婚字第65號判決,提起上訴。按被上訴人請求離婚部
分,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民國114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扣除
上訴人已繳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尚應補繳2,250元。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劉秀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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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