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7號
再審原告 許君國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南市政府農業局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再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8,57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限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