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46號上 訴 人 李靖亷即李謝喜美之承受訴訟人 李佩潔即李謝喜美之承受訴訟人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錫雄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陳聰漳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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