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更四字,113年度,1號
TNHV,113,重上更四,1,20250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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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號
被上訴人 許作舟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雲文平蔡譯瑩嚴麗鸞林湧盛4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113年度重上
更四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
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
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
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林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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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