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13年度,165號
TNHV,113,上,165,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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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許擇寶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
被 上訴 人 龍禾榛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2月29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
30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75筆土地及7筆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實質上為伊與訴外人許珠燕許珠鳳許擇龍許秀珠、許貴任共有,伊具有16分之3權利。惟系爭房地至今借名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伊已終止借名登記,爰依民法第179條及類推適用同法第541條第2項之規定,求命被上訴人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16分之3(下稱系爭房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伊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並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將系爭房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上訴人。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非系爭房地所有權人,兩造間並無借
名登記契約存在,上訴人自不得請求伊移轉系爭房地應有部
分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如下(見本院卷二第129至133頁):
 ㈠坐落雲林縣○○鄉○○○段○○○○段000地號(下稱原000地號土地)
於民國86年5月27日分割登記之前登記為許珠燕(持分16分
之5)、林昭明(持分16分之11)所有,嗣於86年5月27日因
分割登記增加同小段000-0至000-00等地號土地。又於86年7
月25日因分割共有物原因,由林昭明登記取得000、000-0至
000-00、000-00至000-00、000-00至000-00地號土地,由許
珠燕登記取得000-00至000-00、000-00至000-00地號土地。
許擇龍於86年9月24日因買賣原因,登記取得000-00至000
-00地號土地(前手均為林昭明);於87年6月10日因買賣原
因,登記取得000-0、000-0至000-00、000-00至000-00、00
0-00、000-00、000-00至000-00地號土地(前手均為林昭明
);於87年6月24日因買賣原因,登記取得000、000-0、000
-0至000-0、000-00至000-00地號土地(其中000、000-0、0
00-00至000-00之前手為林金枝;000-0至000-0之前手為盧
漢樑)。許珠燕於86年9月24日因買賣原因,登記取得000-0
至000-0、000-00至000-00、000-00地號土地(前手均為林
昭明),000-00至000-00地號土地於87年1月16日、同年11
月21日因買賣原因先後移轉登記於許林秀鸞許貴任,000-
00至000-00地號土地均於87年1月16日因買賣原因而移轉登
記於許貴任許秀珠於86年9月24日因買賣原因,登記取得0
00-00至000-00地號土地(前手均為林昭明),再於87年6月
2日因買賣原因均移轉登記於林昭明許貴任於87年1月15日
因買賣原因,登記取得000-00地號土地(前手為林昭明)(
原審卷六第419至437頁)。
 ㈡許珠燕林昭明於85年11月13日為共同借款人,許擇龍、劉
玉英、林昭明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土地銀行虎尾分行借貸1,
500萬元,並以上開000、000-0至000-00地號土地為共同擔
保物,設定擔保債權最高限額1,800萬元之抵押權,嗣貸款
清償期屆至時,債務人未能一次償貸款本金,向該行申請貸
款期限展延至91年11月13日,並增加許廖好枝及許貴任為連
帶保證人,又於103年11月間由許珠燕劉玉琳許貴任
許廖好枝共同簽訂分期償還債務切結書,約定自103年11月2
5日至113年11月25日止,分10年分期攤還本息,6個月為1期
,每期30萬元,最後1期收回全部本息(原審卷五第413、42
1頁、原審卷六第215頁)。
 ㈢依雲林縣臺西地政事務所(下稱臺西地政)之登記資料,被
上訴人於90年10月25日及90年12月19日因買賣之原因,先後
登記取得000、000-0至000-00等地號土地所有權,並於91年
4月22日以台資地字第029290號登記設定共同擔保債權總金
額1,000萬元之抵押權予上訴人,及於91年4月29日以台資地
字第31570號為預告登記(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上訴人。內
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第三人
。義務人:被上訴人)(原審卷二第7至9、17至20、27、37
、47、57、67、77、87、97、107、117、127、137、147頁
)。
 ㈣依臺西地政登記資料,盧漢樑於87年3月4日因第一次登記原
因,取得雲林縣○○鄉○○段○○○○段00○號建物所有權,於87年6
月24日因買賣之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於許擇龍許秀珠於87
年3月4日因第一次登記原因,取得同小段00建號建物所有權
,於87年6月2日因買賣之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於林昭明;許
廖好枝於87年3月3日因第一次登記原因,取得同小段00建號
建物所有權;許珠燕於87年3月3日因第一次登記原因,取得
同小段00建號建物所有權;許姮於87年4月9日因第一次登記
原因,取得同小段00建號建物所有權,於同年6月23日因買
賣之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於許擇龍林金枝於87年4月9日因
第一次登記原因,取得同小段00建號建物所有權,於同年6
月24日因買賣之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於許擇龍許林秀鸞
88年1月27日因第一次登記原因,取得同小段00建號建物所
有權,於同年2月11日因買賣之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於許貴
任。嗣上開00、00、00、00等建號建物於90年10月25日因買
賣之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於被上訴人;上開00、00、00等
建號建物於90年12月19日因買賣之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於
被上訴人。又上開7筆建物於91年4月22日以台資地字第0292
90號登記設定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1,000萬元之抵押權予上
訴人,及於91年4月29日以台資地字第31570號為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上訴人。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第三人。義務人:被上訴人)(原
審卷一第335至503頁、原審卷二第5至503頁、原審卷三第5
至153頁)。
 ㈤上訴人現在持有臺西地政90年10月25日發給之上開00、00、0
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原本、上開000、000-0至000-0、00
0-0至000-00、000-00至000-00、000-00至000-00、000-00
、000-00至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原本,及90年12月19日
發給之上開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原本、上開000-0
至000-0、000-00至000-00、000-00至000-00、000-00至000
-00、000-00至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原本。
 ㈥兩造於91年4月22日以臺西地政台資地字第029290號設定登記
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1,000萬元之抵押權,並無所擔保之債
權存在(原審卷五第339、349頁)。
 ㈦被上訴人前對上訴人提起塗銷預告登記事件等之訴,經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於111年9月27日以110年度
重訴字第74號民事判決(下稱前案)理由略以:系爭預告登
記未徵得登記名義人即龍禾榛(即本件被上訴人)之同意,
且非由被上訴人提出真正之證明文件所辦理,該登記即非適
法,自不生登記之法律上效力;系爭抵押權並無所擔保之債
權存在,為兩造所不爭執,該抵押權登記,對於被上訴人就
系爭房地之所有權有所妨害,則被上訴人本於系爭房地之物
上請求權,請求許擇寶(即本件上訴人)塗銷系爭抵押權登
記,亦有理由,而判決:上訴人應就被上訴人所有系爭房地
,於91年4月29日以雲林縣台西地政事務所台資地字第31570
號辦理之預告登記塗銷;確認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所有系爭房
地,於91年4月22日以雲林縣台西地政事務所台資地字第
  029290號設定登記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1,000萬元之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上訴人應將前項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塗
銷。因兩造均未上訴,前案判決確定(原審卷一第83至151
頁)。
 ㈧許擇龍為上訴人之兄、劉玉琳為上訴人之兄嫂,被上訴人為
劉玉琳之弟妹、許書華為上訴人之姪子。許擇龍於90年11月
2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劉玉琳(原名劉玉英)、許書華、許
書銘、許書豪等人,而劉玉琳許書華許書銘均聲明拋棄
繼承權,經雲林地院以91年度繼字第13號准予備查在案;許
書豪向雲林地院聲請限定繼承,經該院以91年度繼字第69號
准予限定繼承備查在案(原審卷三第441頁;原審卷五第387
至389頁;原審卷六第73至87頁)。
 ㈨系爭房地現為華偉飯店營業使用,華偉飯店於87年12月1日開
始營業稅籍設立登記,100年4月27日開始商業設立登記。華
偉飯店初始營業稅籍設立登記之組織型態為合夥,合夥人為
許珠燕蔡金雲,由許珠燕擔任負責人,歷經數次變更登記
,目前之組織型態仍為合夥,合夥人為許書華梁永明,現
負責人為許書華(原審卷五第377至379、393至399頁)。
 ㈩被上訴人向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提告劉
玉琳許書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8月5日110年度續偵字第29號對劉玉琳許書華為不起訴
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以110年9月22日11
0年度上聲議字第1523號駁回再議確定(原審卷三第431至43
8頁)。
四、兩造爭執事項如下(見本院卷二第133頁):
 ㈠許擇龍就附表所示90年10月25日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之不動
產(下稱系爭90年10月25日不動產),是否有與被上訴人成
立借名登記契約?若有,上訴人有無權利終止該借名登記契
約?
 ㈡兩造就附表所示90年12月19日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之不動產
(下稱系爭90年12月19日不動產),是否存有借名登記契約
?若有,上訴人終止該借名登記契約是否合法?
 ㈢上訴人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規定及依同法第179條規定,請
求被上訴人將系爭房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是否有
理?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許擇龍就系爭90年10月25日不動產,是否有與被上訴人成立
借名登記契約部分:
 ⒈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
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
出名登記之契約,是出名人與借名者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
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又不動產登記當事人名
義之法律關係原屬多端,主張借名登記者,自應就該借名登
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本件上訴人主張伊就系爭90年10月25
日不動產先借名登記在許擇龍名下,許擇龍再借名登記在被
上訴人名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4頁),為被上訴人所否認
,自應由上訴人就此事實負舉證責任。
 ⒉經查,上訴人主張:伊於80年4月間出資購入原000地號土地
,並分成16份,伊持分3/16、許擇龍為1/2、許秀珠2/16、
許珠燕許珠鳳許貴任各1/16,嗣為辦理貸款於85年間借
許燕珠林昭明之名義登記,另原000地號土地分割後在
其上興建建物,並於87年間將系爭房地部分借名登記予許擇
龍、許貴任、許廖好枝等語,固提出收據、與福懋養殖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福懋公司)間之契約書、福懋公司給付生雜
漁補償費明細、「華偉商務飯店之土地與建物實際持分人表
」、「友人及兄弟姐妹土地明細表」、手記許珠燕承購明細
許擇龍出具予許貴任許燕珠之承諾書、許秀珠、許燕珠
及萬見後援會群組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惟查,上開收據、
契約書及福懋公司給付生雜漁補償費明細(見原審卷六第45
3至455頁),僅能證明上訴人曾於80年1月間收受福懋公司
所給付之生雜漁補償費801萬元,於80年5月18日書立收受6,
400萬元之收據,及福懋公司所簽發支票付款等情而已,並
不足以證明上訴人為系爭房地之共有權人。又觀之許擇龍
具予許貴任許燕珠之承諾書及手記許珠燕承購明細內容(
見本院卷一第51至53頁;原審卷三第207頁),均未提及上
訴人,亦無從證明上訴人有出資購買原000地號土地。另細
繹上訴人與許秀珠、許燕珠及萬見後援會群組間之LINE對話
紀錄之內容(見本院卷一第131至155頁),均不足以證明上
訴人具有系爭房地應有部分之事實。至於上訴人所提「華偉
商務飯店之土地與建物實際持分人表」、「友人及兄弟姐妹
土地明細表」及房地產資料表(見原審卷三第201、205頁;
本院卷一第55至57頁),均未署名由何人製作,亦無從得知
房地產資料表所載「買賣證件存在保險箱」係指何人之保險
箱,自難憑該來源不明之持分表、明細表及房地產資料表,
據以認定上訴人為系爭房地之共有權人。是上訴人主張其為
系爭房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人,並與許擇龍就系爭90年10月
25日不動產存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難認可採。
 ⒊上訴人復主張:許擇龍與被上訴人間就系爭90年10月25日不
動產成立借名登記契約,而非買賣契約,並否認被上訴人所
提90年9月1日協議書為真正等語,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
抗辯:伊係向許擇龍購買系爭90年10月25日不動產,伊等就
此簽立90年9月1日協議書等語。經查,被上訴人抗辯:伊與
許擇龍就系爭90年10月25日不動產為買賣關係,並約定債務
承擔等情,業據提出90年9月1日協議書為證(見原審卷三第
163頁),核與原審原告許珠燕於原審到庭陳稱:「(問:○
○鄉○○○段○○○小段000、000-0至000-00地號、同小段00至00
、00、00、00建號這些土地建號都是華偉商務飯店的土地房
子?)對」、「(問:你曾經是登記的所有權人之一?)對
,都是我哥哥許擇龍在做的」、「(問:這些土地建物你有
出錢買或蓋嗎?)有出錢買,有出錢蓋,我把一些錢放在我
哥哥許擇龍那裡,請他幫我處理」、「(問:龍禾榛跟這些
房子土地有什麼關係?)我哥哥用這些土地跟銀行貸很多錢
,後來把土地建物包含上面的貸款整個賣給龍禾榛,等於是
龍禾榛要承擔貸款」、「(問:許擇龍龍禾榛之間就土地
建物買賣到底是真還是假?)真的吧」、「(問:你這樣講
好像不太確定?)是真的,當時銀行貸款太多,無法承擔這
個債務」、「(問:就你所知當時所指的銀行貸款太多是什
麼時間,多少錢?)好幾千萬,時間那麼久我也忘記,好像
買下來就有貸」等語相符(見原審卷六第113至115頁)。此
外,證人劉玉琳於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54號返還不動產所有
權狀事件(下稱另案)中亦證稱:「(問:提示原證三,你
在警詢中陳述上開不動產都是借名登記在龍禾榛名下,現在
你說龍禾榛許擇龍有買賣關係,請你確認協議書是龍禾榛
許擇龍簽訂的嗎?)他們以前在做任何事情我幾乎都不在
場,我並沒有親眼目睹他們二人簽訂協議書的過程。後來是
我在家裡看到協議書,才知道許擇龍龍禾榛有簽這張協議
書。我後來有問許擇龍是否將土地及建物賣給龍禾榛?許擇
龍說是,後來希望能夠用租賃土地及建物的方式繼續經營飯
店,將來有機會再把土地及建物買回」等語,此觀該事件民
事判決在卷可明(見本院卷二第76至77頁),足見90年9月1
日協議書應屬真正。另觀諸許珠燕身為上訴人之胞妹,誼屬
手足至親,上訴人更表示系爭房地伊與許珠燕等兄弟姐妹所
共有,苟確有上訴人所稱上情,許珠燕應不至於悖反真實而
故為上開不利於己之陳述,且其證述復與前開協議書及劉玉
琳之證述相符,堪信許珠燕上開陳述內容非虛,足認系爭房
地確係被上訴人向許擇龍所購買。上訴人主張:系爭90年10
月25日不動產係借名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尚難憑採。
 ⒋上訴人雖主張:伊於雲林地院98年度司執字第5195號執行事
件曾提出被上訴人切結系爭房地係借名登記於被上訴人名下
之切結書,該事件被上訴人係委任伊當代理人,被上訴人否
認該切結書非其所簽,顯然前後矛盾,且劉玉琳於警詢筆錄
中亦稱系爭房地係借名登記予被上訴人等語,並提出90年9
月切結書、劉玉琳於109年5月22日警詢筆錄及民事執行委任
狀為憑。惟按私文書之真正,如他造當事人有爭執者,則舉
證人應負證明其真正之責(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95
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如他造當事人對私文書之真正有
爭執者,舉證人應負證其真正之責;必先證其真正,始有形
式上之證據力,更須其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
始有實質上之證明力。次按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關於私
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推定為真正
之規定,須其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係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
在當事人間已無爭執或經舉證人證明者,始得適用(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10號判決意旨、109年度台上字第610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上訴人前開所提90年9月切結書影
本(見原審卷六第235頁),業經被上訴人否認其為真正,而
上訴人並未能提出該切結書之原本,復未能舉證證明切結書
上被上訴人之簽名蓋章係被上訴人本人所為,故難僅憑上訴
人所提出來源出處不詳之90年9月切結書影本及被上訴人曾
於前開執行事件委任上訴人擔任代理人,遽認系爭房地係借
用被上訴人名義登記之事實。又劉玉琳固於109年5月22日臺
西分局警詢時陳稱:許擇龍跟被上訴人沒有土地買賣關係,
許擇龍華偉飯店的土地及地上物借名登記給上訴人等語
(見原審卷六第308頁);惟其於另案證稱:「(問:上開不
動產是許擇寶出資購買或出資建造借名登記在許擇龍名下?
)不是」、「(問:上開75筆土地及7棟建物是許擇寶借名
登記在龍禾榛名下?)沒有這種事」、「(問:提示被證四
109年5月22日警詢筆錄,你之前在臺西分局警詢中說,許擇
龍將華偉商務飯店及地上物借名登記給龍禾榛?)因為當時
龍禾榛告我偽造文書,我一時生氣才這樣說,但這些話並非
事實」等語,有該事件民事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75
至76頁),足見劉玉琳於前開警詢所述系爭房地係借名登記
予被上訴人乙節,難認為真實。
 ⒌基上,上訴人既未能舉證其為系爭房地之共有權人,自難認
其與許擇龍間就系爭90年10月25日不動產存有借名登記契約
許擇龍與被上訴人就系爭90年10月25日不動產,並未成立
借名登記契約。
 ㈡兩造就系爭90年12月19日不動產,是否存有借名登記契約部
分:
 ⒈上訴人主張:許擇龍經診斷罹患惡性腫瘤,連帶債務人擔心
債務無法清償,華偉飯店會遭執行拍賣,故於90年11月26日
許擇龍彌留當日於華偉飯店召開家族會議,推上訴人全權處
華偉飯店事宜,決定系爭90年12月19日不動產借名登記在
被上訴人名下,並出具授權書,由伊與被上訴人洽談借名登
記契約事宜等語,據其提出前開授權書為證,惟為被上訴人
所否認,並抗辯:伊當時未在場,自不可與上訴人成立借名
契約等語。觀之前開授權書係記載「有關許擇龍先生生前所
遺留的資產與負債全權委託許擇寶先生協助委任律師全權處
理,均無異議,恐空口無憑,特立此據。」(見本院卷一第
45頁),足見上訴人前開受託事項僅有「協助委任律師」該
部分而已,該授權書上之委託人並無委託上訴人全權處理許
擇龍所遺留之資產及負債。此外,上訴人並未舉證其為系爭
房地之共有權人,已如前述,且系爭90年12月19日不動產之
前手,均非上訴人(詳不爭執事實㈠),則系爭房地既非上
訴人之財產,自無從與被上訴人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上訴人
主張其與被上訴人就系爭90年12月19日不動產有成立借名契
約,難認可採。
 ⒉上訴人雖主張:兩造於90年11月26日合意借名登記時有約定
被上訴人須在登記完成前提交上訴人保管印鑑證明、戶籍謄
本正本各三份及印鑑章與系爭房地所有權狀(下稱系爭所有
權狀),被上訴人並為交付,系爭所有權狀亦由伊保管長達
20年,其用意確為辧理預告登記、抵押權設定登記及保留一
份待華偉飯店債務清償完畢之後辦理系爭房地回復登記之用
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伊與許擇龍間有債務承擔
協議,伊才將所需印章及所有權狀正本交予劉玉琳處理過戶
、土地銀行債務承擔等事宜等詞置辯。經查,關於系爭所有
權狀部分,業據證人劉玉琳於另案證稱:「(問:上開75筆
土地及7棟建物的所有權狀為何會在被告〈即本件上訴人〉那
裡?你清楚嗎?是否你拿給被告?)我沒有拿給被告,當初
是我公公許萬見還在世,我公公說要拿所有權狀去銀行辦理
債務承擔的事情,所以我請龍禾榛將所有權狀、印鑑章、印
鑑證明交給我,後來我公公說所有權狀是在許擇寶那裡,但
我問許擇寶許擇寶說不見了,沒有在他那裡,我跟許擇寶
討了很多次,他都說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6頁),足
見系爭所有權狀原係被上訴人交予證人劉玉琳用以辦理債務
承擔事宜,嗣經劉玉琳交予其公公許萬見,再輾轉由上訴人
取得占有。又關於預告登記及設定抵押權部分,則參之劉玉
琳於臺西分局警詢時已陳稱:上訴人作預告登記的時候被上
訴人並不知情。作預告登記的印章是伊提供給上訴人的等語
(見原審卷六第310頁),且經前案認定前開預告登記未徵
得登記名義人被上訴人之同意,且非由上訴人提出真正之證
明文件所辦理,該登記即非適法,自不生登記之法律上效力
(詳不爭執事實㈦)。此外,上訴人亦未舉證被上訴人有同
意上訴人就系爭房地設定抵押。是上訴人前開主張,難認可
採。
 ㈢上訴人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規定及依同法第179條規定,請
求被上訴人將系爭房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上訴人,為無理
由:
  上訴人既無法證明其為系爭房地之共有權人,且許擇龍與被
上訴人間就系爭90年10月25日不動產並未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另兩造間就系爭90年12月19日不動產亦未存有借名登記契
約,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無從終止其所謂
之借名登記契約。是上訴人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
規定及依同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移轉登記系爭應
有部分,均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對被上訴人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
思表示,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及依同法第179條之規
定,請求被上訴人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6分之3予
上訴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
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至上訴人聲請傳喚證人許貴任、函詢福懋公司上
訴人有無受領補償費6,400萬元、命劉玉琳提出保險箱內之
買賣證件及調取華偉飯店保險箱資料,並為鑑定筆跡,另聲
請兩造及劉玉琳一同測謊,並對被上訴人行當事人訊問及調
查被上訴人從90年迄今財務狀況,均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周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淑華【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 編號 麥寮鄉○○○段○○○小段地號或建號 (75筆土地、7筆建物) 面積 原登記所有權人取得原因及時間 龍禾榛取得原因及時間 1 000地號土地 427㎡ 87年6月24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 (原審卷一第40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2 000-0地號土地 496㎡ 87年6月24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 (原審卷一第41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3 000-0地號土地 496㎡ 87年6月10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 (原審卷一第42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4 000-0地號土地 496㎡ 87年6月24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 (原審卷一第43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5 000-0地號土地 496㎡ 87年6月24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一第44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6 000-0地號土地 496㎡ 87年6月24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一第45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7 000-0地號土地 496㎡ 86年9月24日許珠燕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30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8 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9月24日許珠燕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31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9 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9月24日許珠燕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32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10 000-0地號土地 147㎡ 87年6月10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一第46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11 000-00地號土地 145㎡ 87年6月10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一第47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12 000-00地號土地 144㎡ 87年6月10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一第48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13 000-00地號土地 247㎡ 86年9月24日許珠燕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33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14 000-00地號土地 172㎡ 86年9月24日許珠燕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34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15 000-00地號土地 138㎡ 86年9月24日許珠燕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35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16 000-00地號土地 139㎡ 87年6月10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一第49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17 000-00地號土地 141㎡ 87年6月10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18 000-00地號土地 143㎡ 87年6月10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19 000-00地號土地 439㎡ 86年9月24日許珠燕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36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20 000-00地號土地 496㎡ 87年6月2日林昭明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26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21 000-00地號土地 496㎡ 87年6月2日林昭明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27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22 000-00地號土地 496㎡ 87年6月2日林昭明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28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23 000-00地號土地 496㎡ 87年6月2日林昭明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29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24 000-00地號土地 496㎡ 86年9月24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2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25 000-00地號土地 496㎡ 86年9月24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3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26 000-00地號土地 496㎡ 86年9月24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4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27 000-00地號土地 484㎡ 86年9月24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5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28 000-00地號土地 174㎡ 86年9月24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6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29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6月10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7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30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37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31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38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32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39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33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40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34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41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35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42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36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43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37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44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38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45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39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46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40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47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41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48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42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49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43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44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45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2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46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3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47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4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48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11月21日許貴任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5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49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11月21日許貴任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6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50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11月21日許貴任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7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51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11月21日許貴任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8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52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11月21日許貴任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9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53 000-00地號土地 200㎡ 87年6月10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8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54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1月15日許貴任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20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55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1月16日許貴任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21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56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1月16日許貴任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22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57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1月16日許貴任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23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58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1月16日許貴任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24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59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1月16日許貴任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25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60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5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61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6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62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7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63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8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64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9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65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0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66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1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67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2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68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3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69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4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70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6月10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9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71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6月10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0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72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6月10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1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73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6月24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2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74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6月24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3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75 000-00地號土地 230㎡ 87年6月24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4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76 00建號建物 (現門牌號:雲林縣○○鄉○○街00巷00號) 330㎡ 87年6月24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一第33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77 00建號建物 (現門牌號:雲林縣○○鄉○○街00巷00號) 329.23㎡ 87年6月2日林昭明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一第39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78 00建號建物 (現門牌號碼:雲林縣○○鄉○○街00巷00號) 313.20㎡ 87年3月3日許廖好枝第一次登記取得(原審卷一第36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79 00建號建物 (現門牌號碼:雲林縣○○鄉○○街00巷00號) 328㎡ 87年3月3日許珠燕第一次登記取得(原審卷一第37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80 00建號建物 (現門牌號碼:雲林縣○○鄉○○街00巷00號) 322.20㎡ 87年6月23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一第34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81 78建號建物 (現門牌號碼:雲林縣○○鄉○○街00巷0號) 327.60㎡ 87年6月24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一第35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82 95建號建物 (現門牌號碼:雲林縣○○鄉○○路00號) 303㎡ 88年2月11日許貴任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一第38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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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