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葉威麟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柯佾婷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董尚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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