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使用執照塗銷套繪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更一字,111年度,27號
TNHV,111,上更一,27,2025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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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7號
上 訴 人 董俋君(即董文隆之承受訴訟人)
董承捷(即董文隆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柳云(即董文隆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豐政
訴訟代理人 吳孟桓律師
林石猛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柳博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使用執照塗銷套繪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
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周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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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