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附民上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呂鴻澤
被上訴人 楊凱名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被上訴人(即被告)因侮辱案件,不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64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
日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上訴人即被告楊凱名(下稱被告)涉嫌公然侮辱案件,經
原審法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041號刑事案件審理,上訴人即
原告呂鴻澤(下稱原告)於原審刑事審理程序中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嗣因原審法院上開刑事案件諭知被告無罪,因而以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原告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
二、檢察官對上開無罪判決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14年度上易字
第103號審理,原告亦對被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
訴。茲因被告所犯公然侮辱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
19日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告有罪在案,原審判決駁回
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認事用法即有未洽,原告提起上訴,
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
段、第369條第1項前段,由本院予以撤銷。
三、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