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587號
TNHM,114,聲,587,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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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永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 豪

被 告 林哲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林哲凌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112年
度上訴字第1254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254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扣案如附
表編號1(扣押物編號27-1-2除外)、2至6、8至10、13、14、16
至20所示扣押物准予發還永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其餘聲請駁回(准到院檢閱影印)。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永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曾經法務部調
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下稱臺中調查站)偵辦(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搜字第338號搜索票)扣押聲請人所
有如附表扣押物清單所示物品在案。因該案未經原審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諭知沒收,依刑事訴訟法第31
7條規定,聲請准予發還。如認附表所示之扣押物有不予發
還之必要情形,聲請人公司為進行文件保存清點作業,擬聲
請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項准予同意暫行發還扣押物,聲
請人同意依指定之地點及指定之方式檢閱附表所示之物等語

二、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
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
責,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
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
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17條分別定
有規定。所謂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
押之,必以該扣押物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或第2
項規定之情形,始為合法。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
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事實審法
院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進行程度,並兼顧扣押
之目的與所有人、受處分人、保管人之權益,予以妥適裁量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人前董事譚宇軒因與同案被告林哲凌等涉嫌共同違反商
業會計法等案件,偵查中經臺中調查站於民國110年7月29日
至聲請人營業所實施搜索,查扣如附表扣押物清單所示之物
,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可證(110年
度偵字第5777號卷二第281-286頁,本院贓證物品保管單編
號85至104號),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
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雲林地院以譚宇軒與同案被告林
哲凌、黃逸嫻胡家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
製不實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4月、3月(均得以新
臺幣1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譚宇軒黃逸嫻胡家云
分,未經檢察官與譚宇軒黃逸嫻胡家云上訴而確定,同
案被告林哲凌上訴本院後,本院甫於114年5月29日判決上訴
駁回,尚未確定。
四、本院審酌:
 ㈠附表編號1(扣押物編號27-1-2除外)、2至6、8至10、13、1
4、16至20所示扣押物,均非違禁物,未據原審及本院作為
證明譚宇軒林哲凌黃逸嫻胡家云共同違反商業會計法
犯罪事實之證據,亦未為沒收之諭知,復無其他事證足認與
上開林哲凌等人違反商業會計法犯罪事實有何直接關聯性,
本院認已無繼續扣押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發還該等扣押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附表編號1(其中扣押物編號27-1-2)、7、11、12、15所
示扣押物,均為原審及本院援引證明同案被告林哲凌共同違
反商業會計法犯罪事實之證據,雖非違禁物,亦未經原審及
本院諭知沒收,然林哲凌所處罪刑尚未確定,為確保日後審
判及保全證據,仍有繼續扣押留存之必要,俟案件確定後,
如無再行查證必要,再由執行檢察官依法處理。從而,聲請
人聲請發還該等扣押物,不應准許,應予駁回。惟為保障聲
請人文件保存清點作業所需及業務之進行,經徵詢檢察官之
意見後,准許聲請人得到院檢閱影印該等證據。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附表(扣押物清單) 
編號 扣押物編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備考 1 27-1-1至 27-1-4 永鑫公司會計傳票 本 4 27-1-2聲請駁回(准到院檢閱影印),其餘27-1-1、27-1-3、27-1-4准予發還。 2 27-2 永鑫公司與目玉公司合約書 份 1 准予發還 3 27-3 永鑫公司與福安宮協議書 份 1 准予發還 4 27-4 土地使用協商書 份 1 准予發還 5 27-5 永鑫調解筆錄 (相對人:王文清) 份 1 准予發還 6 27-6 土地租賃合約書 (土地租賃權利轉讓合約書) 份 1 准予發還 7 27-7 工程顧問合約書 (本案證據) 份 1 聲請駁回(准到院檢閱影印) 8 27-8 雲林永宙大規模地面太陽光電合約書 份 1 准予發還 9 27-9-1至 27-9-5 口湖鄉電場相關公文 本 5 准予發還 10 27-10 永鑫公司中英文工作規範說明書 本 1 准予發還 11 27-11 永鑫公司國泰世華銀行付款交易回條(本案證據) 張 1 聲請駁回(准到院檢閱影印) 12 27-12 永鑫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公司存摺(本案證據) 本 1 聲請駁回(准到院檢閱影印) 13 27-13 永鑫公司支出費用憑單 張 1 准予發還 14 27-14 E-mail相關資料 份 1 准予發還 15 27-15 會計資料明細表(本案證據) 份 1 聲請駁回(准到院檢閱影印) 16 27-16 手寫雜記資料 份 1 准予發還 17 27-17 工程計畫書 份 1 准予發還 18 27-18 永鑫請款作業程序 份 1 准予發還 19 27-19 子公司明細 份 1 准予發還 20 27-20 子公司印鑑資料 份 1 准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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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