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73號
TNHM,114,上訴,73,2025060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瓊花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蔡孟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4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174號;移送併
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860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簡瓊花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
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簡瓊花因臆測其媳婦甲○○受乙○○誘拐而離家未歸,竟意圖散
布於眾、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毀損他人名譽、違反個人資
料保護法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10年3月間起至111年9月間止
,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居所,利用手機連結網
際網路,在如附表一、二所示臉書網頁,發表如附表一、二
所示內容之不實言論,供不特定人瀏覽點閱,足以貶損乙○○
、甲○○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且內容中有足以聯想或識別乙○○
、甲○○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乙○○、甲○○。
二、案經乙○○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及甲○○訴請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均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
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對於本案
相關具傳聞性質之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同意做為證據(
見本院卷第356-358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
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
為證據為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前述相關
證據資料,自均得作為證據。其餘資以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
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情
形,且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為調查,依刑事訴
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意旨,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認有於臉書網頁上發表附表一、二所示之言論
,但否認有構成起訴書、併辦意旨書所載犯行,辯稱:伊係
因為懷疑告訴人乙○○誘拐告訴人甲○○離家出走,為讓告訴人
甲○○趕快回家,才發表上述言論,屬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
且有關告訴人乙○○個人資料,係乙○○自行提供,被告之行為
並無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規定云云。
二、經查:
(一)被告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在網際網路上發表如附表一、
二所示言論乙節,業據告訴人乙○○(偵五卷第60至61頁)、
甲○○(原審卷第291至294頁)指述在卷,並有臉書網頁截圖
附卷可參(偵三卷第21至112頁、偵五卷第36至47頁、併辦
偵一卷第7、10、45至47、43至44、28、39至40、37至38頁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審卷第71頁、第164頁;本院卷
第267頁、第390頁),故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在附表一、二所示網頁發表之言論中多次提及告訴人乙
○○用不正方法誘拐告訴人甲○○離家、拋家棄子,甚至於提及
若告訴人甲○○死了,就是告訴人乙○○殺死的(如附表一編號
8所示)、告訴人乙○○是渣男,對告訴人甲○○做了不堪的(
如附表一編號48所示)、離了婚可以多交幾個女朋友,又不
用負責任,何樂而不為?(如附表一編號52、附表二編號3
所示)、他現在同時玩兩個女人是我知道的,其他還有玩幾
女人就不得而知了(如附表一編號55、附表二編號6所示
)、她應該是遇到鬼,而且是色鬼,為了性器官幹拐騙女人
的事。他留個性器官在我家(如附表一編號56、附表二編號
7所示)等語,業已具體指摘告訴人乙○○有誘騙告訴人甲○○
離家之行為,告訴人乙○○與告訴人甲○○間有超越友誼、不可
告人之親密男女關係等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情事甚明。
(三)告訴人甲○○係於109年3月5日留下遺書,自行離家出走,遺
書中陳稱:「...我控制不了情緒,我不想傷害任何人。我
走了,不回來了,你們就等警察通知吧。記得把我簡單海葬
便可。我不願進○家公祖牌,不然變鬼也不會讓你們好過。
」等語(偵一卷第19頁),顯係因不滿配偶○○○或其家人,
才離家欲自行尋短;配偶即被告之子○○○於同日即向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三元派出所報案請求協尋,業據證人○○
○證稱在卷(原審卷第298至299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婦幼警察隊110年3月26日調查報告檢附「失蹤人口系統資
料報表」、「109年3月5日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
附卷可參(偵一卷第2至4頁);又證人○○○亦證稱:109年3
月5日發現告訴人甲○○離家後,當晚即撥打電話詢問告訴人
乙○○,是否知悉告訴人甲○○之下落,告訴人乙○○即答稱不知
情等語(原審卷第300頁);且證人○○○曾與母親即被告於10
9年6月20日、同年7月7日就告訴人甲○○離家一事,與告訴人
乙○○對談;嗣證人○○○於110年3月15日向警方提供有關告訴
人甲○○失蹤案之研判說明時,警方詢問證人○○○既然認為告
訴人甲○○之失蹤與告訴人乙○○有關,是否對告訴人乙○○提出
告訴時,由證人○○○陳稱:暫時不提出告訴等語可知(偵一
卷第15至17頁),告訴人甲○○雖於109年3月3日離家出走,
但身為配偶之證人○○○迄至110年3月15日止,尚無把握告訴
人甲○○離家一事,與告訴人乙○○有關,所以才暫不願對告訴
人乙○○提出告訴。則衡情,身為婆婆之被告豈有證據資料可
資證明告訴人甲○○之離家與告訴人乙○○有關?
(四)又被告亦稱告訴人甲○○心智並無缺陷等語(偵二卷第291頁
反面),參以,告訴人甲○○係00年00月間生(原審卷第311
頁),迄110年3月間止間已年滿00歲,衡情若真遭告訴人乙
○○以不正方式誘拐,豈有離家已1年有餘,未見有任何求救
訊息?亦未自行向警方求助或報案?此豈與常情相合?被告
在未經合理查證,在無有相當理由確信告訴人甲○○之離家係
遭告訴人乙○○不法誘拐之情下,仍執意以自身主觀之臆測,
任意在網路上發表附表一、二言論,指摘告訴人乙○○涉誘拐
人妻即告訴人甲○○之不實言論,顯非出於善意,更非適當客
觀之評論,明顯係出於惡意攻訐所為,依一般社會通念,均
足以貶損告訴人乙○○、甲○○之名譽甚明。
(五)另被告亦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網路上發表如附表二所示內
容之言論,內容提及告訴人甲○○狠心、不顧小孩,與乾哥即
告訴人乙○○在幹什麼壞事?又不敢跟親友聯絡,係遇到色鬼
等語,影射告訴人乙○○與告訴人甲○○間有超越友誼、不可告
人之親密男女關係,依一般社會通念,除足以貶損斯時身為
人妻、人母之告訴人甲○○之名譽,復足以貶損告訴人乙○○之
名譽甚明。
(六)況且,告訴人甲○○在109年3月3日離家,躲藏1年餘後,於11
0年7月28日出面應訊時,即以配偶即證人○○○對之有精神上
虐待為由,提出暫時保護令之聲請,業據告訴人甲○○證稱在
卷(偵二卷第301至304頁、原審卷第294頁),而證人○○○知
悉上情後,旋即於當日轉告被告,亦據證人○○○證述在卷(
原審卷第301至302頁),且為被告亦稱知悉告訴人甲○○已於
110年7月28日出庭應訊等語(偵五卷第64頁),顯見被告至
遲於110年7月28日已知悉告訴人甲○○之離家原因係出於不滿
家庭生活所致,而與告訴人乙○○無關,但被告猶未罷手,在
此之後猶繼續為上開不實之言論,足資證明被告確係出於貶
損告訴人乙○○、甲○○之名譽,始為附表一、二所示之言論無
訛。是以,被告違反告訴人乙○○、甲○○之意願,指摘告訴人
乙○○涉嫌誘拐人妻即告訴人甲○○之不實事項,已足使一般人
降低告訴人乙○○、甲○○之人格評價,其主觀上顯有損害告訴
人乙○○、甲○○人格利益之意圖甚明,自具備可罰性。
(七)再者,被告為上述附表一、二所示不實言論時,於內容中明
白敘及告訴人乙○○「住在新竹縣○○鎮○○街00巷0號」、「在
臺北市○○區○○街00號開軍用品店」,關於告訴人甲○○則敘及
「四個孩子的媽」、「四個小孩失去母親長達一年」、「甲
○○多次被乾哥載到○○鎮○○街打掃打工,…林女疑似遭自稱乾
哥之男子誘騙(位於○○區○○街),迫使其拋家棄子,讓四個
小孩失去母親長達一年」等資訊。被告雖辯稱:有關告訴人
乙○○在○○市○○街經營軍用品乙節,係告訴人乙○○自行告知,
無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云云,並提出○○○○○○站之名片
1份為憑(原審卷第107頁)。然則:
1、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係指自然
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
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
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又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所謂「間接方式識別
」,係指該資料雖不能直接識別,但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
、連結等,仍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而言。查被告於臉書社團
張貼告訴人之住址、姓氏等關於姓名、聯絡方式、社會活動
資料之文字內容,得以間接方式識別告訴人之資訊,此部分
資訊自屬法律明定之個人資料。又依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
布,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之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歷
程,該法第41條關於違反同法相關規定而蒐集、處理或利用
他人個人資料之客觀行為,依行為人主觀意圖之不同,可區
分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與「意圖損害他人
之利益」兩種型態,前者所稱「利益」僅指財產上之利益而
言;後者所稱「利益」,依目的性解釋,自不以財產上之利
益為限,尚包括人格權等非財產上之利益;又該條文之所謂
「足生損害於他人」,指他人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有遭
受損害之虞為已足,並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要件(最高法院
111年度台上字第3242號判決意旨、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
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
2、查,被告所提出上揭關於告訴人乙○○、告訴人甲○○之個人資
訊,均足以使一般人得以間接方式識別告訴人之婚姻、家庭
、職業等資訊,此部分資訊自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欲保護之
個人資料無疑。即便被告所提出之○○○○○○站之名片,縱係告
訴人乙○○所提供,但告訴人乙○○及告訴人甲○○均未授權或同
意被告公佈其個資,而被告所為有關告訴人乙○○、告訴人甲
○○上述個人資料之利用行為,亦難認有何法律明文規定、為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
財產上之危險,或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或為學術研
究而有必要等除外之情形,質言之,經查被告並不符合個人
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形之一,堪認顯已逸
脫其蒐集上開個人資料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而屬非公務機
關違法利用個人資料之行為,甚為灼然。
(八)綜上,被告上開所辯,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從而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
(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
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
為本案犯行時,與告訴人甲○○為婆媳關係,二人間具有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6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是被告所為附表一
、二所示對告訴人甲○○之犯行部分,均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
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就該犯行並無罰則
規定,故仍依刑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予以論罪科刑。
(二)再者,被告所為附表一、二所示犯行,以整體觀之,均指
告訴人乙○○有誘拐人妻即告訴人甲○○,二人有不正當之男女
關係等情,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認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言
論,難以嚴格區分何者係單純針對告訴人乙○○或單純針對告
訴人甲○○所發,應認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言論,均係同時
對於告訴人乙○○及告訴人甲○○所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
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第1項、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
利用個人資料罪。
(三)被告所為多次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及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
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之行為,係在一定期間內密
集為多次行為,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於時空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離,且其主觀上係出於單一之犯意而為之,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均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而應分
別論以一罪。
(四)散布文字誹謗罪部分,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誹謗告訴人乙○○
、甲○○二人之名譽,為想像競合犯,應論以一罪。又被告所
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及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
內利用個人資料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爰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
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五)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3860號移送
併辦部分(即被告對於甲○○加重誹謗罪部分),與起訴書所
指訴部分(即被告對於乙○○之加重誹謗罪部分)具有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及本院自應
併予審理;再關於甲○○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與上開甲○○之加
重誹謗罪部分亦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自屬本
院之審理範圍,附此敘明。
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原判決以被告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
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事證明確,因予論
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就被告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
不實言論,未能慮及被告係本於同一概括犯意及犯罪計畫而
分別實施,故就附表一、二所示不實言論宜予全面斟酌、整
體評價,方能符合被告主觀犯意,並顯現其犯罪情節與罪責
,原判決誤將上開加重誹謗之不實言論予以割裂而細分為針
對告訴人乙○○部分(即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50、53至59)
及針對告訴人甲○○部分(即如原判決附表編號51至56、58)
再分別評價,則受侵害之法益主體已非同一,果爾,應無從
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而應予分論併罰而論以2罪方屬
的論,是以原判決此部分已屬理由矛盾。再原判決復未就被
告對於告訴人甲○○關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予以審酌,
亦有不當。被告上訴否認犯罪,檢察官上訴主張本案無從論
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而應論以數罪併罰,均無理由,然
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以臻妥適。
五、科刑:
  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不滿告訴人甲○○離家
,未經查證,自行臆測告訴人甲○○之離家,係遭告訴人乙○○
誘拐所致,竟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實言論,在網路上散布
文字方式指述關於告訴人乙○○、甲○○有不正當男女交往關係
之不實事項,又以非公務機關身分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
圍內利用告訴人乙○○、甲○○之個人資料,嚴重詆毀告訴人乙
○○、甲○○之名譽,事後否認犯行,並飾詞狡辯,足認其缺乏
法治觀念,再審酌被告事發迄今,未與告訴人二人和解或賠
償渠等損失,且未對告訴人二人表達歉意,足證毫無悔意,
所為自應非難,而科以相當之刑事處罰;復考量其透過網路
實施誹謗,所生損害非小,兼衡告訴人乙○○、甲○○暨告訴代
理人對於本案量刑之意見(原審卷第441至443頁;見本院卷
第392、393頁),暨衡酌其無其他刑事前案紀錄之素行(本
院卷第85頁)、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
況(本院卷第39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騏璋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佩容移送併辦,檢察官盧駿道提起上訴、檢察官王全成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淑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一(起訴書附表)
編號 發表時間 臉書網頁 內容 出處 1 110年5月某日 ○○○○文具商店 ○○○○文具商店 ○○○,你刪掉了你好多文,你就是心虛,甲○○就是在你以為精心設計下,被你誘拐離家,讓她見不得光的過日子,百密總有一疏,你的朋友們,現在都在監視你,你好好處理甲○○,讓她平安出來,我的奈性有限,今年開始對你採取行動,已經一年了,夠寬容了。 你如果認為我所言不實,你盡管提告,我等你,你不用忍耐。 介入他人家庭還大言不慚,可惡至極。 讓四個小孩沒了母親,天理難容。社會大眾都看著你,看你如何善了。 告證25、26、27、28、29、30、31、32、34、35 2 110年6月某日 ○○○○文具商店 乙○○ 是你逼我們不得不去摸清你的底,了解你是一個甚麼樣的人,乙○○你這個人對我們的家庭來講也只是個外人,我與你並不熟識。 你借著與我媳婦是舊識,強行介入這個家庭,我兒子因公務繁忙疏於家庭照料,這是他的不對,但他與我媳婦原本是過著幸福快樂的生活,你卻為了私慾借機擴大他的家庭紛爭,煽動她要離婚,離開這個家,頻頻趁兒子上班,孩子上學之時帶○○外出,極盡你滿口謊言拐騙之能事,開始對○○洗腦,你還詐稱有本事幫兒子升官調動,以炫燿你的人際關係,我們也只當笑話聽聽而○○確深信不移的隨你擺弄,想不到你變本加厲,利用○○的單純與善良,見縫插針製造她們夫妻的對立。 以你六十歲之年,竟如此不懂人情事理,在過年期間要求○○不要與兒子回台南老家,趁你同居人回雲林之時去與你團聚,如此噁心之事你都做的出來。 此時我們感覺事態嚴重了要求○○不要再與你往來,沒想到你過完年更卑劣的拐騙○○拋家棄子不顧四個小孩死活,詐死離家。你如此行為能見容於世嗎?還敢於網路上大言不慚,讓○○出來面對她自己的小孩吧! 你若疼惜○○,要讓她下半輩子見得了光過活才是正道。 告證32、33、34、35、36、37 3 110年4月某日 ○○○○文具商店 …這個人把四個孩子的媽媽騙出去一年多了,就在他身邊,如果妳有看到,請妳報警,心狠手辣到如此地步,四個孩子找不到媽媽,同居人開腦,甲○○是他的替代品。甲○○善良又勤勞,被惡人利用。 告證31 4 110年4月某日 ○○○○文具商店 …這個人正在做心狠手辣的事,請你告訴他,趕快停止,四個孩子的媽,他敢吞,夠狠吧! 告證34 5 110年5月某日 ○○○○文具商店 …請楊先生,告訴○○○的朋友們,他在做傷天害理的事,四個孩子的媽,他都敢吞,請他的朋友們主持公道,謝謝你。感激不盡 告證34 6 110年5月某日 ○○○○文具商店 …你盡量查,把四個小孩的媽騙出去,讓她成為死人,隨便她使喚,你認為他是什麼人 告證35 7 110年5月某日 ○○○○文具商店 ○○○○文具商店 生,死都是你在見,你讓她活著人不如鬼,你才是講鬼話的人,介入別人的家庭,還敢在網路上大言不慚。感天大帝等著你的懺悔。 告證35 8 110年4月某日 ○○○○文具商店 …本來還活著,現在如果死了,就是這個人殺死的。 他怕東窗事發,滅口。 告證35 9 110年4月某日 ○○○○文具商店 …你不是要查清楚,你最好跟心狠手辣的人再問清楚,告訴他的朋友,他今天又封鎖我,我在他的個人臉書留言,他立馬封鎖又刪文,他做賊心虛,怕他的朋友看到,我已經傳給他幾個朋,他們在偷偷監視他,看他躲到何時,繼續囂張吧。 告證35 10 110年5月某日 ○○○○文具商店 乙○○,破壞他人家庭者,無需假仁假意。 趕快讓○○出來面對四個小孩才是王道。 不用再裝神弄鬼,你憑甚麼生要見人,死要見屍? 告證36 11 110年6月某日 ○○○○文具商店 ○○○○文具商店 乙○○ 你醜化我是想合理化你煽動拐騙○○拋家棄子不顧小孩生死的行為,是男人你就帶著○○出來面對小孩,不要讓○○過著不見天日的生活。 你不是認識很多高官,你很神勇,又有錢,甚麼壞事都可以幹,全臺灣都任你玩弄,想拔官就拔官 你拔了幾個官? 告證36、37 12 110年6月某日 ○○○○文具商店 乙○○,破壞他人家庭者,無需假仁假意。 趕快讓○○出來面對四個小孩才是王道。 不用再裝神弄鬼,你憑甚麼生要見人,死要見屍? 告證37 13 110年6月某日 ○○○○文具商店 ○○○○文具商店 你不是一直煽動○○要離婚嗎?帶她出來談,你這種黑心滿口謊言,只剩一張嘴拐騙女人還會相信天地間有鬼神?必招報應。○○才是佳利的替死鬼 告證37 14 110年6月某日 ○○○○文具商店 ○○○,你想吞四個小孩的媽,你會招天譴,你現在吞不下,又吐不出來了! 告證37 15 110年6月某日 ○○○○文具商店 誰善誰惡,感天大帝看著你 我們做甚麼惡,請你公佈出來。你跟甲○○是甚麼關係,也請你在網路上公開說明,看你要把○○藏到何時? 破壞他人家庭還有臉大放厥詞。 告證37 16 110年6月某日 ○○○○文具商店 ○○○○文具商店 一位年青人與你往日無冤進日無仇,你竟然為了私慾利用舊識借機煽動妻子與其離婚不成,進而拐騙其妻拋家棄子詐死離家。 終使四個小孩頓失母親,此種行為行走江湖天理難容,仁壽宮的感天大帝看著你!等著你!善惡終將有報! 告證37 17 110年6月某日 ○○○○文具商店 滿口謊言的人 會是好人? 你有多大能耐? 一張留著拐騙女人。 問你跟甲○○是甚麼關係,至今不敢回答,算甚麼男人? 告證37 18 110年6月某日 ○○○○文具商店 ○○○○文具商店 煽動惡意遺棄小孩,四個小孩的怨力將會是你不可承受之重,仁壽宮的感天大帝許真人,看著你!等著你!善惡到頭終有報! 告證37 19 110年6月某日 ○○○○文具商店 ○○○ 請你公佈我的事。 你如何煽動誘拐甲○○,惡意破壞他人家庭,證據都在我們手中,我等著你。 沒有人比你更黑心。 告證37 20 110年7月31、110年7月某日 ○○○○文具商店 甲○○個人網頁 乙○○,你引誘甲○○惡意遺棄小孩的罪行,已經是改變不了的事實,不是單憑你教唆○○以精神虐待,申請保護令可以改變的,謊言終將掩蓋不了事實。 你不是叫囂要讓全世界的人都知道嗎?我會將你為達私慾惡意破壞他人家庭的惡行在法庭讓它一一陳現,讓全世界的人都知道,達成你的心願,也讓與你有生意往來的朋友們了解你是一個甚麼樣的人? 你的鬼計也都在我們的預料掌握中,看你還能玩出甚麼花招,盡管放馬過來 告證38、39、59 21 110年3月5日 我是○○人 親愛的○○人,請協助四個小孩尋找媽媽 媽媽被誘騙離家失蹤一年 … 林女疑似遭自稱乾哥之男子誘騙(位於○○區○○街),迫使其拋家棄子,讓四個小孩失去母親長達一年。 告證40 22 110年3月某日 我是○○人 …現在的婆婆都被媳婦欺負,我的媳婦很乖,她真的被騙,乾哥把她當死人再用。 告證40 23 110年3月某日 我是○○人 有報失蹤人口,賣軍用品的男子,不高,瘦。如果能鎖定到這個老闆,可以跟蹤的到。 告證40 24 110年3月某日 我是○○人 …她們一家幸福快樂,不知乾哥拿甚麼藥給她吃 告證40 25 110年9月4日 我是○○人 感謝○○善心朋友們的熱心協尋,四個小孩的媽已經出現了,她確實是被位於○○街的許姓男子所誘拐,檢察官已命令該男子帶四個小孩的媽出庭應訊,再度感謝○○朋友們的熱情,謝謝大家! 此種惡人終將會遭到天譴。 告證41 26 110年3月5日 ○○人 親愛的○○人,請協助四個小孩找媽媽 媽媽被設籍於○○鎮○○街的乾哥誘騙離家一年 … 林女疑似遭自稱乾哥之男子誘騙(位於○○區○○街),迫使其拋家棄子,讓四個小孩失去母親長達一年。 告證42 27 110年3月5日 ○○人 親愛的○○朋友們大家安好! 請幫忙找四個孩子的媽媽 甲○○,她是善良勤勞,貼心的女人,他在109年3月5日,被住○○○鎮○○街00巷0號的許日X騙出去,音訊全無,他在北市○○街00號開軍用品店,他長期用不明藥物給甲○○吃,是她離開後,小孩說的,我們才驚覺是太嚴重。 請在○○的好朋友,如果有發現甲○○,請你們報警,或打電話給我,0000-000-000 感激不盡! 告證十 28 110年3月18日 ○○人 親愛的○○人 騙走甲○○的男子 在北市○○街賣軍用品 在○○鎮○○街有間透天厝,如果你們有看到他旁邊的妹妹,就是林小姐 請通知警方或打電話給家人 謝謝大家 … 林女疑似遭自稱乾哥之男子誘騙(位於○○區○○街),迫使其拋家棄子,讓四個小孩失去母親長達一年。 告證43 29 110年3月18日 ○○人 親愛的○○人 騙走甲○○的男子 在北市○○街賣軍用品 在○○鎮○○街有間透天厝 ,如果你們有看到他打掃打工, 請在○○的好朋友, 如果你們有看到他旁邊的妹妹,就是林小姐 請通知警方,或打電話給家人 謝謝大家 … 林女疑似遭自稱乾哥之男子誘騙(位於○○區○○街),迫使其拋家棄子,讓四個小孩失去母親長達一年。 告證43 30 110年3月某日 ○○人 …她是失蹤人口,請警察主持公道,通知我也可以,0000000000。我們怕被他下藥控制。 她是很棒的媽媽,老婆,媳婦,騙她的人很惡劣,四個孩子的媽,居然吞的下。 告證43 31 110年9月4日 ○○人 感謝○○人善心朋友們的熱心協尋,四個小孩的媽已經出現了,她確實是被位於○○街的許姓男子所誘拐,檢察官已命令該男子帶四個小孩的媽出庭應訊,再度感謝○○朋友們的熱情,謝謝大家!此種惡人終將會遭到天譴。 告證44 32 110年9月某日 ○○人 …他為了設計甲○○,才來買○○的豪宅。有興趣可以去看看,問東安里長就知道,感謝○○人的善良。 告證44 33 110年3月6日 ○○大小事 親愛的○○人,甲○○多次被乾哥載到○○鎮○○街打掃打工, 請在○○的好朋友, 如果你們看到,請通知警方或打電話給我們 … 林女疑似遭自稱乾哥之男子誘騙(位於○○區○○街),迫使其拋家棄子,讓四個小孩失去母親長達一年。 告證45 34 110年3月29日 後備憲兵黨 各位後憲先進大家好! 我是後憲的家屬, 請大家幫忙協尋媳婦甲○○,謝謝大家。 … 林女疑似遭自稱乾哥之男子誘騙(位於○○區○○街),迫使其拋家棄子,讓四個小孩失去母親長達一年。 告證46 35 110年9月4日 後備憲兵黨 感謝後備憲兵善心朋友們的熱心協尋,四個小孩的媽已經出現了,她確實是被位於○○街的許姓男子所誘拐,檢察官已命令該男子帶四個小孩的媽出庭應訊,再度感謝後備憲兵朋友們的熱情,謝謝大家!此種惡人終將會遭到天譴。 告證46 36 110年3月9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親愛的好友們 請用力轉發幫四個孩子找媽媽 感恩,感謝。孩子們需要母親回家」懇請各界善心人士,共同協尋失蹤婦女:甲○○ … 林女疑似遭自稱乾哥之男子誘騙(位於○○區○○街),迫使其拋家棄子,讓四個小孩失去母親長達一年。 告證47 37 110年3月27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請問好朋友們 這個人跟甲○○是甚麼關係?你們可以問問他。「 煽動惡意遺棄小孩,四個小孩的怨力將會是你不可承受之重,仁壽宮的感天大帝許真人,看著你!等著你!善惡到頭終有報!」、「一位年青人與你往日無冤進日無仇,你竟然為了私慾利用舊識借機煽動妻子與其離婚不成,進而拐騙其妻拋家棄子詐死離家。 終使四個小孩頓失母親,此種行為行走江湖天理難容,仁壽宮的感天大帝看著你!等著你!善惡終將有報!」 告證48 38 110年5月某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就是○○○○文具商店的乙○○,臉書○○○,把○○騙出去的。 告證48 39 110年4月9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請問好朋友們 這個男子跟甲○○甚麼關係?裝神弄鬼,死要見屍,他把甲○○騙出去,你們可以上去看看此人多心狠手辣,害四個小孩沒媽媽。「 煽動惡意遺棄小孩,四個小孩的怨力將會是你不可承受之重,仁壽宮的感天大帝許真人,看著你!等著你!善惡到頭終有報!」、「一位年青人與你往日無冤進日無仇,你竟然為了私慾利用舊識借機煽動妻子與其離婚不成,進而拐騙其妻拋家棄子詐死離家。 終使四個小孩頓失母親,此種行為行走江湖天理難容,仁壽宮的感天大帝看著你!等著你!善惡終將有報!」 告證49 40 110年7月31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一切都是乙○○的鬼計,我們不怪妳,很多朋友們也在等妳。加害妳的是乙○○,讓妳的家庭破碎… 乙○○那張嘴是騙妳跟其他女人… 他引誘妳惡意遺棄小孩 告證50 41 110年9月4日、110年9月某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感謝○○人善心朋友們的熱心協尋,四個小孩的媽已經出現了,她確實是被位於○○街的許姓男子所誘拐,檢察官已命令該男子帶四個小孩的媽出庭應訊,再度感謝○○朋友們的熱情,謝謝大家!此種惡人終將會遭到天譴。 感謝檢察官的努力與辛勞,阻止惡人繼續做壞,殃及無辜。 告證51 42 110年3月6日 甲○○個人網頁 親愛的○○,乾哥不是親人,○○○恢復良好,他只想利用你的善良與勤勞… 看到的親朋好友請轉傳,讓更多人看見,謝謝大家。孩子們需要母親回家」懇請各界善心人士,共同協尋失蹤婦女:甲○○ … 林女疑似遭自稱乾哥之男子誘騙(位於○○區○○街),迫使其拋家棄子,讓四個小孩失去母親長達一年。 告證52 43 110年3月28日 甲○○個人網頁 ○○○只對妳好,他在利用妳… 妳要想辦法脫身,出來找警察幫忙,他一定拿甚麼藥給妳吃,妳才會迷迷糊糊。 告證53 44 110年3月30日 甲○○個人網頁 ○○○打從108年1月16日,帶○○來大溪的家,就開始在設計你,成為她手術之後的替代品,妳只是許的利用工具,妳要想辦法離開他,他讓妳下半輩子無法見光過日子,甚麼身分都不敢用,妳會永遠兩手空空,一無所有。…我不會上了許差勁的當,我們知道一切都是他的鬼計,我們不怪妳,妳要重見天日。他在警察面前把妳講的很不堪。感天大帝給我感應,是他在害你。他假裝喜歡孩子,等你真的想帶兩個女生出去,他害怕兩個女生壞了他的好事,急著把你硬拉出去,形同被他軟禁,你再也不敢露面。…你要趕快跟親朋好友聯絡,不要再被那個真正的鬼利用與糟蹋,他不配。他做這種見不得人的勾當,天理難容。要他公開的講出你是他的誰?他都不敢講。你要活回自己,唯一的辦法,就是重見天日。 告證54 45 110年4月5日 甲○○個人網頁 ○○○一直在利用你,他是心狠手辣的人,你要小心,你有想到你會被他滅口嗎?他口口聲聲在○○○○文具商店的群組,說要滅口,他把你騙出去那天,就把你當死人,你一定要脫離他的掌控。…他做公益是想要賺錢,你不要以為做好事,他敢把你騙出去,是多麼心狠手辣,你千萬要小心。…我接下來會繼續找他身邊的朋友,讓他無處躲。 告證55 46 110年4月15日 甲○○個人網頁 乙○○這幾天,應該不知道要如何處理妳,我一直在網路跟他對話,他很心虛,一直說我們在找替死鬼,妳才是○○的替死鬼,他在不敢把○○踢掉,因為他的朋友們都認識他。因為他不敢讓妳曝光。他做公益是想賺錢,妳不要以為做好事,他敢把妳騙出去,是多麼心狠手辣,妳千萬要小心。…他快走頭無路了,我接下來匯繼續找他身邊的朋友,讓他無處躲。 告證56 47 110年4月23日 甲○○個人網頁 妳要過正常的生活,不要再被乙○○洗腦了,妳趕快清醒。…我已經在他的朋友們一一告訴他們,他把妳騙出去,他如果怕東窗事發,會對妳不利,他現在怕得像烏龜,他只是想賺錢,滿口謊言。…跟著許XX絕對會要妳的命。 告證57 48 110年5月某日 甲○○個人網頁 乙○○他是渣男,他對妳做了不堪的,我都知道… 告證57 49 110年6月14日 甲○○個人網頁 …今天我把乙○○拐騙妳的過程訊給他,我也讓妳看看,都是他的鬼計,我們很清楚。以下就是:乙○○ 是你逼我們不得不去摸清你的底,了解你是一個甚麼樣的人,乙○○你這個人對我們的家庭來講也只是個外人,我與你並不熟識。 你借著與我媳婦是舊識,強行介入這個家庭,我兒子因公務繁忙疏於家庭照料,這是他的不對,但他與我媳婦原本是過著幸福快樂的生活,你卻為了私慾借機擴大他的家庭紛爭,煽動她要離婚,離開這個家,頻頻趁兒子上班,孩子上學之時帶○○外出,極盡你滿口謊言拐騙之能事,開始對○○洗腦,你還詐稱有本事幫兒子升官調動,以炫燿你的人際關係,我們也只當笑話聽聽而○○確深信不移的隨你擺弄,想不到你變本加厲,利用○○的單純與善良,見縫插針製造她們夫妻的對立。 以你六十歲之年,竟如此不懂人情事理,在過年期間要求○○不要與兒子回台南老家,趁你同居人回雲林之時去與你團聚,如此噁心之事你都做的出來。 此時我們感覺事態嚴重了要求○○不要再與你往來,沒想到你過完年更卑劣的拐騙○○拋家棄子不顧四個小孩死活,詐死離家。你如此行為能見容於世嗎?還敢於網路上大言不慚,讓○○出來面對她自己的小孩吧! 你若疼惜○○,要讓她下半輩子見得了光過活才是正道。 告證58 50 110年7月31日 甲○○個人網頁 一切都是乙○○的鬼計…。加害妳的是乙○○,讓妳的家庭破碎…。乙○○那張嘴是騙妳跟其他女人…他引誘妳惡意遺棄小孩…。 告證59 51 111年9月4日 甲○○個人網頁 ○○:很高興妳能見光,不用在乙○○的控制下過著躲躲藏藏的生活 告證60 52 111年7月26日、111年7月27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媽媽還是被控制住,都是乾哥在看我的臉書,胡說八道我們不讓媽媽回來看小孩。媽媽一直不敢打電話回家,自己的電話不敢用,香雞蛋一直在付妳的電話費,sim卡在妳那裏,兩年多用別人的手機,都只跟乾哥聯繫,親朋好友都斷聯,妳跟乾哥到底幹什麼壞事?需要這樣躲? 我們都相信妳,乾哥一直在騙妳… 乾哥也是離婚的人,還說老婆只愛他的錢。 離了婚可以多交幾個女朋友,又不用付責任,何樂而不為? 乾哥慫恿她離婚又不敢付責任,想切割又四不像,相信乾哥正焦慮中。 離婚訴頌的補充理由,胡言亂語,完全出自乾哥的手筆,這也都是以後證明他們在一起的呈堂證供。 告證62 53 111年7月31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控制她的人請回頭是岸! 希望媳婦看得到,都是乾哥在一手遮天,胡亂編故事胡說不道,他怕東窗事發,控制她不能出來。 告證62 54 111年8月14日、111年8月15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心疼媳婦被惡人騙,她到現在都不敢面對親朋好友,到處躲,自己手機不敢用,一直換手機,還謊報家暴,都是tsa男在下指令。 告證62 55 111年8月21日、111年8月22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感謝所有親朋好友們的關係!小孩的媽媽被乾哥煽動,申請保護令被駁回,不甘又提抗告,8/12日被法官 駁回,申請內容連她自己都不相信。乾哥那三腳貓功夫也想欺騙全世界,太可笑了!言詞極盡刻薄,文辭狗屁不通,還感欺騙法官。 … #四個小孩的媽至今還在乾哥控制中! 他以為全世界的人都像四個小孩的媽那麼好騙,他現在同時玩兩個女人是我知道的。 其他還有玩幾個女人就不得而知了! 讓他玩火自焚! 惡人必定遭天譴,四個孩子的媽硬騙出去,搞女人也不是這樣搞法! 告證62 56 111年9月4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已經一年了! 媽媽一樣不敢見親朋好友,希望朋友們如果見到四個孩子的媽,請她別害怕,乾哥才是害她的人。 她應該遇到鬼,而且是色鬼,為了性器官幹拐騙女人的事。他留個性器官在我家。 告證62 57 111年9月26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媽媽還被控制中 希望她能迷途知返 傻傻的被花言巧語騙到,自己有家歸不得。 感謝親朋好友們的幫忙,讓那個老男人快得到天譴,媽媽才會清醒。 告證62
附表二(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
發表時間 臉書網頁 張貼內容 111年4月20日 暱稱簡瓊恩之個人網頁 端看媽媽何時歸來!教會小孩避免社會環境的險惡面。 111年4月29日 同上 想不透天底下有如此狠心的媽媽?請問好友們有何力量可以使一個母親變的如此狠心? 111年7月26日 同上 媽媽還是被控制住,妳跟乾哥到底幹什麼壞事?需要這樣躲?乾哥一直在騙妳…,你會被乾哥害死,乾哥慫恿她離婚又不敢付責任,想切割又四不像等語。 111年7月31日 同上 控制她的人請回頭是岸! 111年8月14日 同上 你們猜猜看,媽媽在怕什麼?要她裝死的乾哥,還謊報家暴,都是tsa男在下指令。 111年8月21日 同上 小孩的媽媽被乾哥煽動, 四個小孩的媽至今還在乾哥控制中! 他以為全世界的人都像四個小孩的媽那麼好騙 惡人必定遭天譴,四個孩子的媽硬騙出去,搞女人也不是這樣搞法! 111年9月4日 同上 媽媽一樣不敢見親朋好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