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114年度,197號
TNHM,114,上易,197,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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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秀孌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侮辱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
字第2346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3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秀孌係吳瑞南經營之「○○環保有限公
司」(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員工,基於公然侮辱之
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環保有限公司」內如附
表所示地點,以附表所示言語辱罵告訴人乙○○、甲○○母女2
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乙○○、甲○○之名譽,因認被告係涉犯刑
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蔡秀孌於
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
、告訴人乙○○於警詢之指述、告訴人甲○○提供之錄影檔案及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等,為其主要論據
。並於上訴意旨補充:本案就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而言,
被告有對告訴人二人出言原審判決書附表所示之語,告訴人
二人則是除持手機錄影蒐證外,從影片中告訴人二人並無其
餘挑釁或謾罵被告之情況,可見被告係對告訴人二人無端口
出附表所示之語,告訴人二人應無義務從寬容忍被告以附表
所載之謾罵言語回應;又被告是自112年5月至6月16日間,
多次以「你娘機掰」、「臭機掰阿」、「你媽老猴母」、「
賊仔波」、「不要理你們這瘋子」、「那兩個瘋女人」、「
你老雞母」、「這垃圾捏,惡質的,你看多惡質」、「吃賽
拉」等語辱罵告訴人二人,而此種言論尚難認係日常言談習
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之情形,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
嘆詞等情,且並非一次性之恣意謾罵,顯然係有意直接針對
告訴人二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是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
念,以上開辱罵性言論貶抑告訴人二人之人格尊嚴,恐會造
成告訴人二人心理狀態不利之影響,應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
受之範圍,更全然無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亦非屬於文學
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自難以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認被告此部分不構成
公然侮辱罪,無罪判決之理由,容有疑慮。
四、訊據被告蔡秀孌固坦承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對告訴人
乙○○、甲○○說出該等話語,惟堅詞否認有公然侮辱犯行,並
辯稱:雖然伊有講這些話,但是都是告訴人2人先罵伊,伊
才這樣說,而且她們都先罵完人,再打開錄影,只有錄到伊
回罵的情況,他們家庭發生問題,一直到公司鬧,不想讓伊
繼續在那裡工作等語。經查:
 ㈠被告確實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對告訴人乙○○、甲○○說
出附表所示之語,有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訴、偵訊時之
證述(他字卷第43至48頁、第97至99頁)、告訴人乙○○於警
詢時之指訴(他字卷第49至52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事務官113年4月30日勘驗報告暨截圖(偵卷第43至103頁
)在卷可稽,應可認定。
 ㈡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所保護之名譽權,其中社會
名譽及名譽人格部分,攸關個人之參與並經營社會生活,維
護社會地位,已非單純私益,而為重要公共利益。故為避免
一人之言論對於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造成損害,於此
範圍內,公然侮辱罪之立法目的固屬合憲,然非謂一人對他
人之負面評價或冒犯言行,即必然構成公然侮辱行為。按憲
法固然保障人民之名譽權及其人格法益,但亦不可能為人民
創造一個毋須忍受他人任何負評之無菌無塵空間。是就公然
侮辱罪之手段(包括構成要件及刑罰效果),仍應審查其所
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是否涵蓋過廣,及其刑罰效果是否符合
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以確認公然侮辱罪之立法目的所追求
之正面效益(名譽權之保護),大於其限制手段對言論自由
所造成之負面影響。由於公然侮辱行為之文義所及範圍或適
用結果,或因欠缺穩定認定標準而有過度擴張外溢之虞,或
可能過度干預個人使用語言習慣及道德修養,或可能處罰及
於兼具輿論功能之負面評價言論,而有對言論自由過度限制
之風險。為兼顧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公然侮辱行為應指
: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
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
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
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
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
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先就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
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
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具
體言之,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
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
、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
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
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
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次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
言,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
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
傷及對方之名譽。按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
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
禪、發語詞、感嘆詞等),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
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
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
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
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
實屬過苛。又就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是否已
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言,按個人在日常人際關係中
,難免會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人之月旦品評,此乃社會生活
之常態。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
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
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
意旨參照)。
 ㈢被告於警詢、偵訊時陳稱:甲○○會先把錄影錄音關掉,等罵
完伊之後,再打開錄影音,藉機可以錄到伊回罵她,且乙○○
、甲○○有罵伊是賊,說下班要檢查車廂有沒有偷拿公司的東
西,他們不想讓伊在公司工作,每天會在下班時擋住伊的機
車;她們會先鬧伊,伊忍不住才會跟她們起口角,她們不想
吳瑞南繼續在該處工作,她們家庭有一大堆問題等情(他
字卷第32至33頁、第104頁);並於原審陳稱:因為老闆吳
瑞南原本都給乙○○處理,後來交給媳婦吳宗訓的老婆處理
,乙○○跟甲○○從5月開始就會去公司叫伊不要做,讓公司做
不下去;還有老闆要給伊的東西例如銅,她們去那邊有看到
東西放在伊腳踏車踏板,就自己拿走,還說伊是賊,說如果
不讓她們檢查,伊就是賊,伊才說附表的那些話(原審卷第
38至39頁、第41頁)。而告訴人甲○○指稱被告是公司請的臨
時工,除有遭被告以附表所示之言語辱罵外,伊有向父親吳
瑞南表示被告手腳不乾淨、無法勝任工作,被告卻挑撥離間
,導致伊的家庭失和(他字卷第45至46頁、第99頁,本院卷
第43至44頁);告訴人乙○○亦指稱被告挑撥離間,與伊老公
吳瑞南有感情關係,介入伊的家庭,讓伊家庭破碎,讓伊與
女兒有家歸不得,也因此沒有再做公司會計(他字卷第50頁
,本院卷第44頁),由其等上開所述,可知告訴人二人與被
告間顯然存有恩怨糾紛。
 ㈣又吳瑞南於警詢及偵訊時陳稱:「甲○○及乙○○主動去亂蔡秀
孌,讓蔡秀孌忍不住回嘴,他們2個不是公司員工,都一直
去公司亂,還稱公司土地是他的,因為當初土地我是買我太
太乙○○的名字。」、「甲○○是我女兒、乙○○是我太太,現在
就有糾紛,他們一直告我,還有因為公司土地問題。」;「
(問:乙○○跟甲○○說在5月多次、5月31日、6月1、14、16、
17、19、30日○○區○○路六段000號○○環保公司工廠蔡秀孌有
罵甲○○、乙○○?)我有在現場。乙○○跟吳姿華不是我們員工
,她們突然就來要來搞亂並錄影,她們來就罵蔡秀孌,把蔡
秀孌的工作踢倒,蔡秀孌生氣,蔡秀孌就有回話,甲○○跟乙
○○就來提告。」(他字卷第36至37頁、第89頁)。另吳鼎
於警詢、偵訊時陳稱:「(問:你與告訴人甲○○、乙○○為何
關係?有無仇恨或糾紛?)甲○○是我姊姊、乙○○是我媽媽。
沒有,但他們沒有工作,一直跟我爸爸要錢,並且常來騷擾
公司員工工作,他們覺得我跟我哥哥吳宗訓沒有挺他們,所
以對我們有意見。」;「他們不讓我們工作,我媽只想把地
賣掉,我跟我哥吳宗訓就在上面工作,我們如果一直在那邊
工作,她就沒辦法賣地,他們也不是員工,今年很多案件都
是他們在工廠擾亂我們,他們就想方設法去攝影提告,他們
故意不讓我們工作,乙○○想要賣地要錢,今年7月前土地是
乙○○的名字,後來賣給姊姊甲○○,我們在那邊工作20幾年了
,之前乙○○有簽土地同意書給我們。」(他字卷第41頁、第
88頁),由上開吳瑞南吳鼎緯之陳述,可知其等家庭因為
公司土地問題發生糾紛,告訴人乙○○、甲○○有到工廠干擾其
等與員工工作並錄影之情況。
 ㈤再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13年4月30日勘驗報告
暨截圖(偵卷第43至103頁),可知錄影的時間集中在112年
5、6月間,惟每段錄影時間均屬短暫,錄影地點係在臺南市
○○區○○路○段000號即智○○公司工廠之工作區、停車區、水泥
區、沙子區、洗手區、機車停放區等處,且有多段影片截圖
被告之動作或情狀,係被告未面對鏡頭自言自語或行進間、
身穿工作服在工作間自言自語,或者邊工作邊回應告訴人2
人;另被告遭拍攝時,多次提到「拍,隨你拍」、「很行是
嗎,人家在工作也在錄,錄火大」、「真行,帶手機錄,一
螞蟻爬上去,也要告」、「每天在那邊吵吵,做工作做到
很累,每天在那邊吵,也不是工廠的人,在那邊吵」、「兩
個沒關係的人來,兩個常來這邊吵」、「我要回去了,再檢
查,再來、罵阿,罵愈大聲愈好,這整個,整天罵我」、「
不要跟你玩,我去處理我自己的事讓你舒適舒適,喔不要
錄阿」、「做閒人,來這裡黑白錄」、「讓你們兩個自己去
瘋,看要瘋多久」,均可佐證吳瑞南吳鼎緯所述告訴人2
人刻意干擾工作、錄影提告,及被告所辯稱遭到告訴人2人
擾亂生氣回嘴罵人等節,應非全屬無據。此外,拍攝者有說
「要不要講一下」、「下班例行性檢查」、「下班例行性檢
查,請打開車廂要檢查」、「你怎麼知道我們沒檢查」、「
公司追究,跟你做告知」,確實有告訴人等人為拍攝目的要
被告說話,及被告所述遭告訴人2人質疑偷竊檢查乙事。被
告為公司員工,因與告訴人乙○○、甲○○家庭間之矛盾糾紛,
在工作時、下班時,屢次遭到告訴人等人持續以手機攝影、
質疑其偷竊表示要檢查,對此以附表所示粗鄙話語反擊,以
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雖有嘲諷、輕蔑、不屑之意,仍非反
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縱使粗俗不得體,使告訴人二人
感到不快或難堪,實難逕認被告係故意貶損告訴人二人之社
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或已達到損及人格尊嚴之程度而逾一般
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㈥因此,檢察官以被告係對告訴人二人無端口出附表所示之語
,告訴人二人應無義務從寬容忍被告以前述謾罵言語回應乙
節,應與事實不合;另檢察官以被告附表所示言語,依社會
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謅構
成公然侮辱罪等節,應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被告辱罵告訴人蔡秀孌、乙○○行為固然可議,然
考量本案事發始末,其是否係基於妨害名譽之惡意無故謾罵
告訴人二人,並造成告訴人二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受損
,則屬有疑,應非得逕以公然侮辱罪相繩。從而,揆諸上開
說明,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六、原審以被告犯罪無法證明,因而對被告為無罪之判決,核其
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猶執前詞指摘原審無罪判決
為不當,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鈺玟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雅婷提起上訴,檢察官周盟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珮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附表】
影片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告蔡秀孌言語 1 112年5月某日 A 賊仔、我那天幾千元不見,一定是他給我拿去 賊仔波、賊仔波ㄟ甲○○ 2 112年5月某日 A (拍攝者先講:不要對人家動手動腳) 哈,講謊話,臉都不會紅,大家都在說你頭腦稍微安哩,你都不知道 (拍攝者講:怎樣,要不要講一下) 我為什麼要講(接著被告有如右示動作) 3 112年5月某日 B 你娘機掰機掰阿 4 112年5月某日 B 我老查姆,你媽老猴母,安捏知否,你也是老查姆,當作你很年輕,ㄟ,人家說你像外勞,你還不知 拍,隨你拍,不再怕 ...老查母,錄一錄講給他聽 5 112年5月某日 C 賊仔波(頭往左看) 鄰居 我們裡面有一個不正常的 老闆她女兒 6 112年5月某日 D 女兒都在那裏塞弄(乙○○:塞弄,你不要向我ㄤ塞弄就好) 吃飽沒事做,你罵我我也錄起來(乙○○:沒關係) 很行是嗎,人家在工作也在錄,錄火大, 看你老母在這裡,就在秋條 不要理你們這瘋子 隨便你錄 好怕、我好怕 怕到要死 7 112年5月某日 E ....我想大女兒比較明理,夭壽骨跟你一樣 都跟老二一樣 還要跟,我要潑,我是敢潑你,不是不敢,我是敢 8 112年5月某日 F 來喔、來喔 這人、這人說是老闆娘,多惡質(鏡頭轉向另一人) 這人也很惡質,這人更惡質,塞弄,做完工作回去,塞弄,說老闆不能和員工一同去拆屋工作,看多好笑,這、這素質,說念大學的,不知道不好意思, 你看莊那嘴臉,讓人家看起來討厭,(鏡頭轉向另一人) 你看這人(鏡頭貼向另人臉部)(鏡頭再轉向另一人) 有、有、美喔、美,是阿,有照,再去告阿,很會告,你們兩個很會告、蘇大媽、吳大媽、那你蘇大嬸、你吳大嬸, 這樣有無聽懂,真行,帶手機錄,一隻螞蟻爬上去,也要告 再講啊、繼續講,來這裡跟我爭,來喔,來照喔,(對另一男生說)說要你保護,我拿要人家保護.....(與該男生對話) 9 112年5月31日 A (告訴人說:你把別人東西弄壞,還敢說)翻起來看。 (告訴人說:很好、讚、蓄意喔,你盡量、蓄意,蔡秀孌蓄意用東西丟我) 10 112年6月1日 A (告訴人說:下班例行性檢查)我聽ㄨ在叫,在那邊吵,每天在那邊吵吵,做工作做到很累,每天在那邊吵,也不是工廠的人,在那邊吵 (另告訴人說:工廠就是公司)(告訴人說:公司例行性檢查)兩個沒關係的人來,兩個常來這邊吵(另告訴人說:我沒關係你說這樣)沒、你沒、你沒資格、 (告訴人說:下班例行性檢查)沒有,不要在那邊講,等一下我就(另告訴人說:那沒,你有關係)誰,等一下我去你家(告訴人說:下班例行性檢查)妳女兒怕你說錯話(告訴人說:下班例行性檢查,請打開車廂要檢查) 你們兩個,看老闆娘及其女兒,看多惡質。 11 112年6月14日 A 不是弄這裡,就是。我要回去了,再檢查,再來、罵阿,罵愈大聲愈好,這整個,整天罵我,這整個都上去最好, 惡質。這個、這個。不要跟你玩,我去處理我自己的事 讓你舒適舒適,喔 不要錄阿,那個、那個惡質的、世界惡質的 (男:甲○○,你為什麼把人家帽子丟掉) 沒關係,我去問,問那個有辦法,東西,把人家丟掉,(男:甲○○,你為什麼把人家帽子、手套丟掉。用帶子裝起來丟掉,為什麼)很行、鴨霸,(男:甲○○為什麼你把人家丟掉)鴨霸阿(男:你這樣對)嗎 12 112年6月16日 A 那個瘋女人..檢查..,瘋的有剩(距離遠,收音聽不清楚) 13 112年6月16日 A 講一句不好聽的,不像...(聽不清楚)說你那隻雞 我好怕、好怕 那兩個瘋女人,在哪裡瘋、瘋 我看剛才那兩個有無檢查 (男:回去啦,檢查什麼,神經)每天都來這裡... 你越不要我來,我越要... 你老雞母...(告訴人;蔡秀孌已經跟你告知每日例行檢查,要打開車廂) 14 112年6月17日 A 那一個人整天站在那裏做猩猩、做猩猩這樣,那一個人。他老母只會有嘴講別人,沒嘴講自己 我們老闆也沒錢,做那個 做閒人,來這裡黑白錄。阿,了然,七早八早來就在瘋了。這垃圾捏,惡質的,你看多惡質。罵人的人,不知誰比較垃圾,做人的兒子,罵自己的父親沒姣,自己最垃圾,ㄨㄨ你錄、你錄。... (告訴人:請不要碰我,蔡秀孌) 15 112年6月17日 A 甲○○是賊,你是賊。甲○○是賊,不是這裡的員工,來這裡找公司的東西 老闆有交代,檢一檢都要放在這裡,這是老闆的, 屋頂那,爬上去檢 賊仔卜 阿、賊仔卜、賊仔卜、甲○○是賊仔卜,拿老闆的東西,也不是這裡的員工,在這裡摸來摸去,說要去法院當證據,小偷,賊仔卜 阿娘偎,常用她胸前在用,飛機場,常用那裏在用,以為她前面比較大 16 112年6月17日 A (告訴人:你怎麼知道我們沒檢查)賊賊賊、你們兩個最賊,你們兩個我等下再給你應,你們兩個最賊 17 112年6月19日 E 讓你們兩個自己去瘋,看要瘋多久。 大人做小孩工作,笑死人 我明天放給那兩人聽,影片拿給哪兩人看,說你們兩個多惡質 那顆芒果樹如沒我施肥,你那有的吃,吃賽拉,那我們不稀罕,我家小孩不吃那,說你兒子拿回後頭家,不信,你自己問他, 18 112年6月19日 F、B (告訴人:公司追究,跟你做告知)咕咕咕(被告學雞叫),檢查你...(聽不清楚) 看你有辦法錄,檢查埃,冰箱裏面檢查,來來來 備註:
A: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工作區
B: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停車區
C: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水泥區
D: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沙子區
E: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洗手區
F: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機車停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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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