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金訴字,114年度,8號
TCHV,114,金訴,8,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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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8號
原 告 凌淑貞
被 告 陳廷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本院113年度
金上訴字第1388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405號),本院
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本
息(見附民卷3頁),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聲明為被告應
給付原告30萬元本息(見本院卷44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預見一般人蒐取他人金融機構帳戶,常係為
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之需要,以便利取得贓款,俾於取得後遮
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亦預見任意將金融
帳戶帳號提供他人,並依他人指示更改金融帳戶綁定之手機
門號,他人有可能以該等資訊申請、驗證另一數位金融帳戶
供使用,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
意,於民國110年4月15日前,將其所申辦○○○○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帳號、無卡提款
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暨其身分證正、反面與駕照之
照片(下合稱系爭○○帳戶資料),均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代號○○○之人(下稱○○○),並於同年月19日依○○○指示
,更改系爭○○帳戶綁定之手機門號,容任○○○使用被告所交
付系爭○○帳戶資料及更改後之手機門號,以被告名義向○○○○
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系爭○○帳戶)
,並以該更改後之手機門號接收簡訊進行驗證,因而任令○○
○所屬詐欺集團(下稱系爭詐欺集團)使用系爭○○帳戶。另
系爭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間以LINE暱稱「○○○」聯絡伊,佯
稱伊可加入億豐國際平台APP玩遊戲獲利等語,致伊陷於錯
誤,而於110年5月4日19時22分起至20時43分止,陸續匯款
共240萬元至訴外人○○○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其中30萬元於110年5月5日10時32分遭轉匯至系爭○○帳戶
,致伊受有損害等情。爰依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
係,求為命被告給付3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之利息。
四、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聲
明或陳述。
五、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另被告所犯
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業經本院以113年度
金上訴第1388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
決在卷足憑(見本院卷7至9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刑
事案件電子卷宗查閱屬實,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
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犯意,交付系爭○○帳戶資料
予○○○,容任○○○以被告名義申設系爭○○帳戶,並容任系爭詐
欺集團成員使用系爭○○帳戶,致原告受有30萬元之損害,則
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30萬
元,核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3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14年1月1日(見附民卷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
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緯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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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