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14年度,88號
TCHV,114,重上,88,202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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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88號
附帶上訴人 劉錦雲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俊椉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
第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4萬1,211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理 由
一、按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係請求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
不利於己之部分,性質上為獨立之訴,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
訴,應依上訴所得利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規定預納裁判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78號裁定意旨
參照)。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
2年度重訴字第85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聲明請求附帶被上
訴人再給付附帶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21萬8,090元本息(
見本院卷第95頁),是附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221萬8,09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211元,未據其繳納。茲限附帶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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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